郝繼明
一般來說,對於人民內部矛盾,宜疏不宜堵,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結,宜順不宜逆。要千方百計防止個別問題群體化,簡單問題復雜化,內部問題社會化,局部問題擴大化。對於不同的矛盾,應採取不同的處理辦法。當前,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可以採取法治的方法,可以採取經濟的方法,可以採取民主協商的辦法,可以採取發展的方法,可以採取以人為本的方法。也就是說,不能用簡單劃一的方法,而要用多渠道、多層次、多手段和細致周到的辦法來解決和處理復雜多樣的人民內部矛盾。
社會學理論認為,社會轉型實際上就是使社會在“分化——整合——再分化——再整合”的循環往復中不斷得以發展和進步。當前,我國經濟轉型加速進行,社會結構“同質性”快速消解而“異質性”不斷增加,社會分化的烈度、速度、深度、廣度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深刻,而整合的力度卻相對不足。而這正是人民內部矛盾大量涌現的歷史背景和根本性原因。在新形勢下,如果政府仍然被動地應對人民內部矛盾,其結果要麼是激化矛盾的發展,要麼造成政府工作的落后。因為處理矛盾變成了對矛盾處理的“應急”,政府總是倉促上陣,像消防隊員救火那樣,被動應付,而且一次一次地重復著被動,以至於一次一次地透支著自己的能力和公信力。
因此,需要從更寬廣和更深入的視野來看待人民內部矛盾處理,將處理矛盾從“事后處理”推進到綜合治理。治理的主要目的不是進一步強化政府的角色和定位,而是更加強調政府與社會、政府與中介組織、政府與民眾等多元力量的互動、溝通與配合,更強調從源頭上預防、預警和預控。因為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的復雜性、特殊性使得任何單一的處理策略都存在著顧此失彼的失敗風險。
建立健全各方面利益訴求的平衡機制
當前,尤其要拓展弱勢群體參與公共決策的路徑。因為,在政府的決策選擇中,公正性更容易被經濟上佔優勢地位的強勢集團所左右。我國利益集團的存在和發展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實,各類利益集團通過各種途徑向政府表達其利益訴求,或者提出各種政策意見和建議,以期最大限度地影響和左右政府的政策制定。如果政府越來越多地表現出不是作為自己的獨特利益的代表,就是作為壟斷集團的特殊利益的代表而活動,那麼,其政策制定更多地受到強勢群體的影響,產生了以犧牲下層利益和整個社會發展的長遠利益為代價的政策制定過程,其發展結果隻能是“轉型期社會的失控”。所以,政府必須建立起滿足各方面利益訴求的平衡機制。
利益平衡是對平等與公平的理性追求,當滿足或補充一集團的利益時,不應損害其他集團的利益﹔而當某個利益集團的正當利益受損時,政府應該給予補償。所以,對強勢集團,政府在對其特權加以限制的同時,應該通過准入政策和產業組織政策,引入有效的競爭機制。對於弱勢群體,一方面要盡可能創造條件來培養、扶持﹔另一方面要建立利益補償機制,提高弱勢群體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社會地位和博弈能力。
另外,在弱勢群體參與的權利保障與程序正義方面,應通過一定的法律、法規、規章確保憲法賦予公民的各項權利和自由的實現,明確公民依法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等權利的范圍、具體實現路徑與程序保障、權利救濟等規范,尤其是在弱勢群體參與公共政策、參與行政執法監督、參與公共服務、參與政府績效評估等方面完善相應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對弱勢群體,要有傾斜和適當照顧,要有剛性的法律和措施規定。要做到黨的十八大報告說的那樣: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凡是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做法都要堅決防止和糾正。
(作者為南京市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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