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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德剛:略論客體對主體的反作用

2013年09月02日13:08   

[摘要] 長期以來,哲學界注重主體對客體的作用,輕視客體對主體的反作用。客體對主體的反作用大體表現為:與主體對客體的認識關系相對應,客體對主體具有顯露信息的作用;與主體對客體的(價值)評價關系相對應,客體對主體具有影響其利益的作用;與主體對客體的改造關系相對應,客體對主體具有承載制約的作用。研究客體對主體的反作用問題,其意義在於:在理論上,拾遺補缺,彌補現有認識之不足;在實踐上,警示、告誡和矯正人們必須自我約束、自我設限。

[關鍵詞] 客體; 主體; 反作用; 馬克思主義哲學

一、哲學界普遍忽視的一個問題

在實踐基礎上產生的主體與客體,是馬克思主義哲學的一對基本范疇。1980年代以前,人們將主體對客體的關系,大多概括為改造關系和認識關系。隨著新時期我國哲學價值論研究的蓬勃興起,到了1987年以后,不少學者又在前兩種關系的基礎上,增加了(價值)評價關系,形成了主體對客體的認識、(價值)評價、改造的三重關系。此外,高等學校的某些教材還講到四重關系——在前三種關系的基礎上增加了審美關系[1]。這不能不說是研究的進展。不過,上述概括僅僅著眼於主體維度,局限於主體對客體的作用。它們的論述還缺少另一個重要的維度,即客體對主體的反作用。因而,論述主體與客體的關系,可以說是不夠完全的。當然,不少論著也講到主體與客體的相互制約和相互轉化,其中就包含著客體對主體具有反作用的思想。但是,有關論述都沒有展開,語焉不詳。與它們所講的主體能動作用相比,不成比例。其影響所及,時至今日,客體對主體到底具有哪些反作用,很多哲學工作者都不甚了了。

在一般情況下,我們把主體對客體施加的影響稱作“作用”。意思是主體是主動方,並且具有自覺意識——能夠意識到自己的主動行為。而客體是被動方,我們把客體對主體的影響稱作“反作用”,是受動后的反應。在邏輯上,客體反作用位於主體作用之后。但實際上,主體作用與客體反作用大多是同時發生的,屬於“刺激——反應”關系中的后者。

在《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中,馬克思批評舊唯物主義只是從客體的角度理解事物而具有片面性,強調唯物主義應該從實踐的角度、從主體的角度去理解事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哲學界突出闡發馬克思的這一重要思想。高揚主體性,對於調動億萬人民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對於促進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發揮了巨大作用。不過,物極必反,過猶不及。現在,不少人又走向另一種片面性:重視從主體角度看問題,忽視從客體角度看問題。這大概同一個流行的觀念有關:主體是主導的、積極的、處於支配地位的因素,客體是從屬的、消極的、處於受支配地位的因素。這個觀念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完全准確。自然客體已經具有的刺激感應性,僅僅是低級形態的、非自覺的能動性。由人組成的社會客體更不可能是完全被動的承受者,而是表現出較高級形態的、自覺的能動性。正如在物理學中,作用與反作用同時存在,相互制約,缺一不可。在主體與客體的關系中,前者對后者的作用與后者對前者的反作用也是同時存在,相互制約,缺一不可的,需要全面把握。

恩格斯說:“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終極原因。我們不能比對這種相互作用的認識追溯得更遠了。因為,在這之后沒有什麼要認識的東西了。”[2]大千世界的各種因果性、規律性、多樣性等,都體現在它們之間極其復雜的相互作用之中。這甚至可能是浩渺宇宙、社會生活與人類個體相統一的根本機制。我們把握主體與客體的關系,應當注意它們之間的相互作用,包括客體對主體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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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萬鵬、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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