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客體對主體反作用的表現
客體對主體的反作用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與主體對客體的認識關系相對應,客體對主體具有顯露信息的作用。自然客體、社會客體和精神客體都不是絕對意義上的黑箱,都能夠或多或少地展現一定的信息。這是主體認識客體的必要條件,也是世界可知的一個前提。這些信息包括客體的狀態、屬性、本質、規律等。其中,作為社會客體的人,更具有特殊的能動性,所提供的信息也更為復雜。當然,顯現的這些信息,情況十分不同。有些信息是裸露的,主體可以直接感知;有些信息是深藏的,主體要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中介,如望遠鏡、顯微鏡甚至粒子加速器、社會調查研究等,才能獲取;還有些信息,如軍事的、商業的、國家的秘密,受到比較嚴密的保護和掩飾,更要主體通過特殊手段才能破譯和獲取。這種客體向主體的信息輸出,是主體與客體關系的一個基礎方面。倘若客體不顯露任何信息,主體便絲毫不了解客體的情況。所謂認識、評價和改造,也都無從談起。
第二,與主體對客體的(價值)評價關系相對應,客體對主體具有影響其利益的作用。評價作為一種特殊的認識,屬於主觀意識的范疇。但是,它以客觀存在的價值關系為反映對象和基本前提。從價值關系的角度看,客體對於主體不是等價的,而是存在著利害不同的影響。譬如,自然客體,既可以給主體提供有利於其生存和發展的資源和條件,包括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等,也可能對其生存和發展造成巨大的危害,如水火、地震等災害。同樣,作為社會客體,既可能有助於一定主體的發展,也可能束縛和損害其發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社會客體是由人構成的,其本身也具有特定的利益。它們與主體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的利益博弈關系。當然,處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處於不同的經濟技術條件之下,這些利害關系十分不同,具有相互促進、彼此抵觸、尖銳沖突等不同性質,以及主要與次要、直接與間接、顯性與隱性、當前與長遠等程度區別。而無論何時,客體對主體都是利害並存的,只是比重有所不同。正因為如此,主體才有可能和有必要評價客體,進而產生主體改造客體的需要。
第三,與主體對客體的改造關系相對應,客體對主體具有承載制約的作用。客體無疑具有被動性,承載著主體所主動施加的作用。客體承載主體的作用,表現為允許主體在一定范圍內改變自己,給予主體一定的行動選擇空間,使其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實現。這是客體對主體活動的支撐。但是,客體的承受是有限度的。超出了客體能夠承受的范圍,客體就會反彈。正所謂壓迫愈深,反抗愈烈,以至玉石俱焚,最終使主體的期望和利益化為烏有。這時,客體對主體的制約作用就明顯地表露出來,表明客體並不是完全消極的、被動的。對於主體,客體具有一定的主動性、能動性。對待自然客體,主體的任意而為,如亂砍濫伐,會遭到報應,已經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對待社會客體更是如此。譬如,在領導工作中,主體的權威要以客體的認可為條件,失掉人心的領導者是很難談得上權威的。同樣,新聞媒體的傳播要以受眾的閱讀或收視為條件。倘若沒有讀者或觀眾,媒體的傳播功能就等於零。更不必說,在社會領域中,主體與客體還可以轉換地位和角色。例如,在民主政治的條件下,領導與群眾是互為主體、客體的。兩者的相互制約就更加明顯。從更一般的意義上說,作為主體的個人、群體等,其素質、需要乃至生命,歸根到底,都是由作為客體的自然界、特別是社會所決定的。人們常說的客體主體化,並不是無意義的虛化概念,而是有著實在的內容:“在實踐中,主體把一部分客體作為生活資料直接消費而轉化為主體的成分,把一部分客體轉化為活動的中介即作為自身器官的延長而包括在主體的活動之中。”[4-2]不僅如此。客體還限定了主體發揮作用的范圍、程度以至方式。它強迫主體承認客體自身的屬性和規律,強制主體必須尊重客體,迫使主體把外在的約束內化為自省自律的理性意識和道德規范。在這個意義上,主體改造客體的同時,也是客體改變主體的過程。這是一種雙向互動的關系。因此,在實踐過程中,主體必須注意主體尺度與客體尺度的統一。隻顧主體的需要和利益是片面的,必然會受到客體的抵制和矯正。在當代社會領域,除了你死我活這種極端對立的特殊情況,一般來說,主體與客體均應當努力尋找利益的共同點、交集處、互補性,尊重差異,包容多樣,秉持差異性共生的理念。主體追求生存和發展是理所當然的,但必須自我節制,注意給客體留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不能實行“唯我主義”。設若消滅了客體,與其相對應的主體也就無法生存和發展,甚至不復存在,整個社會也將歸於死寂。這自然是最應當避免的悲劇。人們之間長期存在一定的差異,雖然與理想化的平等相距甚遠,不無缺憾,但有其存在的根據和理由,屬於正常現象。況且,它們是社會發展動力之一,只是不能超出社會的承受力,不損害大多數人的利益。此即差異性共生。其基本取向是主體與客體、部分與整體的共生共榮,共同追求與實現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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