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客體對主體反作用的意義
研究客體對主體反作用,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方面,在理論上,長期以來,哲學界關注主體對客體的作用,輕視客體對主體的反作用,至今很難找到有關這種“反作用”的深入研究成果。本文試圖彌補這個不足,使人們的認識更全面一些,具有拾遺補缺的意義。
另一方面,在實踐上,人們出於求生存、求發展的本能,自然要追求人欲的滿足。人欲不斷增長,經常彼此抵觸,造成無數的矛盾和沖突。隻有碰撞到不可違抗的客觀限制,方能止歇。這已經被無情的歷史所証明。於是,悲天憫人的宗教應運而生。其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宣揚因果循環、善惡有報等觀念,抑制人們無窮無盡的欲望,約束人們貪得無厭的行為,勸導人們要有所敬畏、有所規誡、積德行善,平衡不斷膨脹的人欲。后來,哲學社會科學的各個學科和各種流派相繼誕生。它們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試圖滿足人們合理要求,同時揭示其可能的限度,即“人為自己立法”,制約各種過度的要求,包括限制權力的專橫、資本的貪婪、個人的放縱,等等。這將伴隨人類的始終。社會的發展和人的能力的增強,人們改變和改造世界的作用越來越大(這裡的“人們”,既包括人類的整體,又包括人類的群體,如政黨、政府、企業,還包括人類的個體,如官員、富商等)。但是,這也帶來很多負面效果。人們迫切需要自我約束、自我設限。作用越大的主體,越需要這類的約束和制約。因而,把握客體對主體的反作用,具有警示、告誡、矯正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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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中共中央黨校學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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