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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模式的社會建構

2013年08月31日15:16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信任模式的社會建構

三個時期的信任模式與社會(市場)秩序

周怡 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現代社會信任模式與機制研究”首席專家

■由傳統到現代,社會主導的信任模式將從親密情感關系向契約合同關系再向普遍主義的信用關系過渡。

■目前中國出現的信任危機,與中國人賴以習慣了的家本位-人際關系信任模式、國本位-系統依附信任模式息息相關。

■通過建立各行各業的職業規范、發展積極向上的志願性團體或組織,能夠營造基於制度認同的公民信任文化,以此促進社會力量的不斷成長,實現國家-社會“雙強”格局。

信任模式的理論溯源

大凡可以被稱作“模式”的現象都有其相對穩定的結構特征和存在形式,即理論上“模式”與“分析類型”相對應。就信任模式而言,西方學界的討論眾說紛紜,但其中存在三種互為關聯的歸納,對我們理解當下中國社會的現實頗具借鑒意義。

首先,社會學領域內人們通常用盧曼(N. Luhmann)的社會系統理論將信任區別為人際信任與系統信任兩大模式。人際信任表達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系﹔系統信任則體現人對群體、對機構組織抑或對制度的信任,同時也包括非人際間的群際或組織信任。盧曼提出系統信任對人際信任的取代是歷史變遷的必然結果。

其次,近些年不少研究沿盧曼的區分,將人際信任進一步拓展為基於熟人關系的“特殊信任”和超越熟人關系而面向陌生的社會他人的“一般信任”模式﹔並認為一般信任最終會替代特殊信任而標示一個社會、一個民族及國家的進步。弗蘭西斯·福山、羅伯特·普特蘭、雷丁(Gordon Redding)等人的比較研究發現:隨現代化發展程度的不同,存在著高度信任、低度信任抑或稀薄信任的國別差異﹔中國被歸在受儒家文化影響的低度信任范疇。

再次,與盧曼的系統信任相仿,祖克爾(Lynne G Zucker)在提出基於過程的信任、基於特征的信任以及基於制度的信任這樣三類型劃分下,特別強調了制度信任模式。他將制度信任界定為人對其所處的社會制度環境的依賴﹔即認為,傳統習俗、合法的資質、契約合同等能夠成為信任雙方不可逾越的且必須具備的制度化保障﹔也認為,最終那些微觀個體的基於過程、基於特征的信任,一定會被制度信任取代而成為整合社會秩序的一個長期且便捷的重要維度。這一發現同盧曼提出的系統信任取代人際信任的觀點保持一致。由此,劉易斯(David Lewis)等人撰文將祖克爾的制度信任等同於盧曼的系統信任,而將其基於過程、基於特征的信任對應於盧曼的人際信任﹔並強調系統信任抑或制度信任的出現象征人類社會的進步。這就是,由傳統到現代,社會主導的信任模式將從親密情感關系向契約合同關系再向普遍主義的信用關系過渡。顯然,劉易斯等人提出的雙過渡本質含有兩層信任模式的替代:社會制度環境的控制模式(契約合同等)對情感模式的取代,以及制度安排下的信任文化模式(普遍主義的信用)對制度信任控制模式的取代。假如藉新制度主義觀點,將制度看成是由現存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的文化規范這兩部分組成,其中后者乃制度安排長期作用的結果,以習俗、共享價值觀、共同信仰等文化形式作為表征的話,那麼,制度信任模式也就囊括了兩個層次:一是反映現存制度環境約束的契約性信任關系﹔二是在共享信念或信仰基礎上建構共同預期的自覺性信任關系。后一種模式通常表現為某特定社會、社區或共同體歷史積累的集體經驗形成的信任文化。劉易斯認為這類信任文化其實是一個相對穩定的制度系統或規則系統,通過規范和價值觀鼓勵行動者自覺對他人、對組織保持忠誠和信任,以達成普遍主義的信用關系。可以設想,基於制度的信任一旦將制度約束或制度控制的信任上升為普遍自覺的信用關系模式,高水平的基於共享價值符號的人際一般信任便會蔚然成風。無疑,它能夠為社會秩序提供良好的整合基礎。

總的來說,在人際信任與系統信任兩大論述中,反映人際信任的特殊信任模式與一般信任模式﹔反映系統信任的制度信任被一分為二:帶有契約的管控性制度信任模式和富有共享意義的自覺性制度信任模式。而在不同水平的信任模式階梯上,我們還可看到,系統信任(或制度信任)取代人際信任、一般信任取代特殊信任、自覺性制度信任(信任文化)取代管控性制度信任,將標示社會的進步﹔制度信任尤其是具有信任文化意義的自覺性制度信任,是社會成員達成或提升一般信任水平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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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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