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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鵬:新形勢下職務犯罪偵查的全新調適

鄒鵬

2013年08月26日10:23   來源:檢察日報

原標題:新形勢下職務犯罪偵查的全新調適

修改后刑訴法對偵查階段的辯護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這對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提出了挑戰: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難度加大,獲取証人証言和書証的難度增大。職務犯罪偵查工作不能再沿用以往的偵查手段和措施,必須全新調適,採取符合修改后刑訴法要求的偵查手段和措施。

充分利用初查時間

實踐証明,初查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作用很大。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要利用好初查階段不接觸初查對象、秘密進行的特點,將初查做實做透。

首先,初查是適應辯護制度延展的重要方法。要在案件受理之初對整個案件証據鏈條進行全面謀劃,做好線索的篩選、過濾和評估,集中人力、物力、財力進行細致全面的初查,依法固定好關鍵証據,為應對可能出現的証據反復做好准備。

其次,初查應全面收集証據材料。一是被控告人、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控告人、被舉報人所在單位權力運行是否規范、管理是否有序、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以及被控告人、被舉報人的個人及其家庭情況,如年齡、住址、籍貫、文化程度、興趣、愛好、社交圈、朋友圈、任職情況、工作權限、家庭財產狀況和投資情況等。二是調查被舉報事實的基本情況,包括線索材料反映的問題是否屬實、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被舉報人是否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有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等情況。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要果斷立案,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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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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