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鵬
強化偵查的保密性
職務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都社會關系網密、反偵查能力強,偵查過程中如果不注意保密,偵查意圖和部署被對方掌握,案件將難以偵破。因此,要保証偵查的秘密性,依法獲取更多、更充分的証據。
第一,偵查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技術偵查措施,增強偵查部門獲取客觀証據的能力,減少對供述的依賴。當然,一般認為,隻有在常規偵查手段很難或無法奏效時,才可以考慮使用技術偵查措施。但是,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情況瞬息萬變,如果僅運用常規偵查措施,有可能喪失辦案的主動權。因此,在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應全面把握案件的發展趨勢,對案件進行預先的全面評估,做到及時、准確地啟用技術偵查措施。
第二,偵查人員要懂得各種偵查技術的使用。由於採用技術偵查措施在適用范圍、條件、程序、期限上都有嚴格的限制,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大量使用的還是一般的常規偵查技術。但即使是一般的常規偵查技術,有些偵查人員還不會熟練使用。比如,根據修改后刑訴法對電子數據証據種類的規定,檢察人員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証人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電子聊天記錄等,實質是對電子痕跡的提取,是一種偵查技術的運用。偵查人員應當主動掌握電子數據的收集和運用等技術。
第三,偵查人員要嚴格執行三條禁令。一是對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要保密;二是及時銷毀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三是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隻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