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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心鑒:協商民主的制度化構建和人民政協的主渠道作用

包心鑒

2013年08月21日15:06   來源:人民政協報

原標題:協商民主的制度化構建和人民政協的主渠道作用

協商民主的制度化構建

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關鍵在於使協商民主制度化。政治制度是指社會政治領域中要求各類政治實體和社會成員加以遵循的相對穩定的行為准則。制度化是制度的常規化、長效化和穩定化,制度化的關鍵在於制度的完善與實施。不可否認,當前我國協商民主還存在著嚴重的制度化不足的問題,健全與完善協商民主制度,切實推進協商民主制度化,不啻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最為重要最為關鍵的環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化構建,滲透於國家和社會政治生活的各個層面:

第一,政黨之間協商民主制度化構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是充滿生機活力、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主體內容和主要支撐。政黨之間協商民主制度主要包括兩種基本方式:一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進行直接政治協商,就國家治理和社會建設的重大決策進行制度化的討論與協商﹔二是通過人民政協這一制度平台實現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之間的政治協商,從而形成政黨民主和黨際民主的制度化機制。

第二,國家權力機關協商民主制度化構建。人大立法協商是國家權力機關民主協商的主要內容,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環節。立法的目的是為了執法,更好地實現依法治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當前我國社會治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廣泛開展立法協商,一方面增強立法的民主性、公開性和科學性,一方面培養公民的法律意識、鍛煉公民的執法守法能力,這是當前加強我國權力機關協商民主制度化建構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所在。

第三,國家行政機關協商民主制度化構建。各級人民政府是國家主要行政機關,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與實現。政府決策協商是協商民主制度的重要環節。面對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利益訴求和參與政府決策的熱情,應當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將國家行政機關協商民主制度化進一步推向前進。其中,關鍵在於進一步調動公眾參與決策協商的熱情,擴大公民參與決策協商的范圍,特別是對直接涉及人民群眾利益的重大決策,要通過制度化的民主協商,平衡各方面利益訴求,提升決策民主化程度,增強決策的實際成效。

第四,社會基層協商民主制度化構建。在廣闊的城鄉社區擴大人民民主、實行群眾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最廣泛實踐。積極開展基層民主協商,是健全與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基礎性工程。在中國現實國情條件下,在推進工業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基層協商民主無疑具有極其重大的作用和極為深遠的意義,亟待進一步豐富完善,使之走向制度化、規范化和長效化。

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主渠道作用

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化體系中,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無疑具有特殊的地位、功能與作用。人民政協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架構中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協與協商民主有著內在的、本質上的聯系。黨的十八大明確要求:要“充分發揮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更好協調關系、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人民政協協商民主,既具有獨立的內涵、制度機制和運作方式,同時又與其他層面協商民主有著密切聯系﹔它既集中體現政黨之間的協商民主,又充分體現國家機構之間的協商民主,同時又廣泛包容社會各界及各個方面代表人士之間的協商民主。從協商民主的性質、地位與功能意義上說,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既具有政黨性質的民主協商,又具有國家性質的民主協商,同時還具有社會性質的民主協商。由此我們可以說,人民政協的協商民主,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化構建中具有“主渠道”、“主陣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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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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