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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民間借貸:繁華落幕
主編 鄒東濤
2013年08月13日14:14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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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吳英案考量民間借貸

2012年5月21日,經過近五年的案件審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東陽富姐吳英案終於落幕。吳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1981年出生於浙江東陽的農民家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從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以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非法集資人民幣77339.5萬元,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實際集資詐騙人民幣38426.5萬元。一審和二審過程中,吳英均被判為死刑。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案的影響力和重要性早已超越了案件本身,成為中國金融制度的一個重要標本。

在吳英案中,映射出了早已蓬勃存在的民間借貸,案件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應了民間借貸和國有壟斷之間的對決。一方面民間借貸大面積存在,一方面又是金融體系的封閉性和壟斷性。我國著名律師張思之就吳英案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理性的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應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復雜現實,解決之道在於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護金融壟斷的道理。

吳英案在辦理過程中的反復,說明了案子本身在法律認定上的復雜,折射出當前我國目前金融法律體系存在著極大的漏洞。從目前我國對民間借貸管制的立法現狀來看,法律缺位現象非常明顯,《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並沒有對民間借貸做出相應的規定。民間借貸法律地位的缺失,使其處於非常尷尬的地位:當民間借貸正常運行時,相關的部門默許它存在,而一旦出問題時,又加以嚴厲的制裁。民間借貸所導致的灰色地帶,一方面是國有商業銀行的壟斷和所有制融資歧視對民營企業所形成的高門檻和高成本,一方面是民間資本在倒逼機制下形成了高利貸的長盛不衰。對民間借貸的壓抑和嚴厲打擊,客觀上維護了現有的壟斷體系,不利於金融體制的進一步改革,也不利於實體經濟的健康發展。

另外一個矛盾之處在於,大量的中小企業存在融資難的問題,而在吳英案中可以看到,吳英輕易的從銀行和個人處獲得數億元的資金支持,這說明,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並不是由於資金的絕對短缺而引起的。實際上,民間的資金非常充沛,大量的民間資本無法得到宣泄,一方面是波濤洶涌的民間資本,另一方面卻是極度干渴的中小企業,說明投融資體系存在問題。因此,如何將豐裕的民間資本引入中小企業,是解決民間借貸危機的重要環節。

(責編:實習生、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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