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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比較與借鑒
隋毅 黃鳳羽
2013年07月30日15:40   來源: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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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隋毅 黃鳳羽: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比較與借鑒

個人所得稅是關系到億萬納稅人切身利益的稅種,也是各國政府利用稅收杠杆調控宏觀經濟、優化收入分配格局、促進收入分配公平的直接稅種。由於各國國情與發展程度不盡相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設計也有其自身特征。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歷史悠久,發展較為成熟。現將中美兩國個人所得稅制度進行比照,通過借鑒發達國家經驗,探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出路。

一、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比較

(一)課稅模式比較美國實行的是綜合所得稅制。主要內容為:納稅人全年各種形式的收入都必須歸入稅基。這裡的收入或可以進入個人消費,或可以構成個人財富積累的增加,所有來源的收入都必須歸入稅基。包括勞動收入、土地出租收入、資本紅利收入、以及接受遺產等等。稅基本身在作了法定寬免與扣除后,其余額按累進稅率征稅。

我國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對同一納稅人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按其不同來源,主要包括: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等11 項內容,配以適用稅率來計算其所得稅。

(二)稅率及結構比較

美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統一的6級超額累進稅率, 稅率分別為10%、15%、25%、28%、33%和35%。美國對納稅申報者進行了單身、已婚夫婦、戶主、鰥夫或寡婦等四類具體劃分,每一種身份都有其適用稅率表,並依據一定指數,每年對稅率表進行調整。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2011年9月1日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由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稅率分別為3%、10%、20%、25%、30%、35%、45%。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5%、10%、20%、30%、35%。勞務報酬所得適用3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分別為20%、30%、40%。對個人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適用20%的比例稅率。其中,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實際稅率為14%。

(三)應納稅額計算方法比較

由於課稅模式的不同,導致中美兩國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也存有較大差異。具體比較如下圖所示:

如圖得知,美國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對納稅者的年度“純收益” 進行統一征稅, 稅基較寬,且涉及的費用扣除項目種類較多,在初算稅負的基礎上,還可進行一定抵免扣除。我國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分四種情形安排不同的計算方法,且在納稅時間上,選擇按月或按年對應納稅所得額征稅,納稅形式多樣,針對性強。在計算方法上,引入了速算扣除數來簡化應納稅額的計算。 (四)征管模式比較

美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模式是源泉扣繳、自行預繳與年度綜合申報三種制度的緊密配合。美國對絕大部分應稅收入,如工薪、小費、職務福利、疾病或傷殘補償、退休金、企業年金、失業補償金及社會保險福利、鐵路退休福利、應計入毛收入的商品賒銷貸款、聯邦政府支付的農業補償和博彩收益等項目所得,支付方都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責。對未實行源泉扣繳或沒有足額源泉扣繳的稅款,稅法規定了嚴格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並與年度綜合申報採取相一致的計稅規則,以確保預繳稅款的准確性。

我國個人所得征管模式是代扣代繳與自行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對納稅者工資、薪金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等,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 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等情況,應按照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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