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隋毅 黃鳳羽: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比較與借鑒
三、美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穩定發展,我國已逐漸形成能夠應對國際復雜形勢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然而,面對全球經濟一體化與我國日益加大的貧富差距趨勢,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仍存在著諸多挑戰,必須進行漸進式改革與完善,逐漸形成公平高效、促進經濟持續發展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一)制定分類與綜合並存的所得稅制
借鑒美國經驗,我國需對現有課稅模式進行制度創新,達到揚長避短的效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已明確把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作為個稅改革的方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課稅模式在繼承與發展對應納稅所得額分類征稅的基礎上,能較好地彌補分類稅制的不足, 充分地考慮納稅者的經常性、主要收入與特殊群體的實際收入,更好地兼顧效率與公平。
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模式下,一方面要拓寬稅基,另一方面要對征稅項目進行歸並與簡化。
在應稅所得方面, 屬於個人經常性、主要收入, 如所得項中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具有較強連續性的收入,應納入綜合項目征稅,並制定統一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通過綜合所得稅制體現量能課稅的原則,增加稅收的收入彈性。對個人非經常性收入,如所得項中的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在一段時期內仍可按20%的比例稅率實行分類征稅, 通過分類所得稅制對特定項目按特定辦法征稅,配合國家相關的方針政策。 綜合與分類並存的稅制模式, 且以綜合征稅為主、分類征稅為輔的處理方式,既可以對個人大部分收入實行宏觀調控,又能夠加強對某些難於征管的所得項目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比較適合我國國土面積廣、人口密度大、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現狀。待條件成熟時,我國可將上述模式逐漸過渡到綜合稅制模式。
(二)引入“家庭” 征稅單位
所謂家庭式個人所得稅制度是指以家庭為申報單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時間內取得的總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員的免征額或扣除標准,以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個人所得稅的一種方式。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單位兼顧“個人” 與“家庭”,且以“家庭” 為主要申報方式,根據不同家庭狀態征稅,較好地解決了同等稅收群體不同稅收負擔問題。
我國自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 一直以“個人” 為征收主體,導致無法對個體的不同負擔狀況加以區分。因此,應考慮引入“家庭” 征稅單位,並逐漸形成“以家庭申報為主、個人申報為輔” 的征稅方式。
首先,在課征制度上,要對個人經常性、主要收入改“月征” 為“年征”,並對淨所得採用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算,按月預繳,年終匯算多退少補。這樣可以大大減少稅務部門統計收入、按月計稅等方面的工作量。
其次,實行以家庭為單位征個稅應循序漸進,不宜操之過急。可考慮採用試點的方案,由“夫妻聯合申報” 等較為單一的申報方式,逐漸過渡到分類齊全的“家庭申報”。通過試點來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不斷完善,進而逐步向全國推廣。需要注意的是,我國需對其制度缺陷,及其與分類所得稅制之間無可回避的沖突,採取慎重的態度。由於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較大,費用扣除標准應在深入調查和科學測算的基礎上,根據各地的實際經濟情況確定。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在2012年4月關於“個稅以家庭為單位征收” 的討論中指出:實行家庭個人所得稅制度雖然存在一定的技術障礙,但從住建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執行以家庭為單位認定二套房的實際情況來看,在當前社會征信系統框架內, 啟動全國地方稅務系統個人信息聯網工作,多個部門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按家庭收入征收個稅並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三)優化稅率結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主要通過累進稅率進行,但累進稅率超過一定限度,極易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率的優化上應遵循簡潔、低稅的思路。
我國在引入“家庭” 征稅單位之后,可將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進行適度的整合, 並對個人經常性、主要收入的淨所得採用超額累進稅率,設計統一的按年征收的超額累進稅率表,並針對高收入群體制定“累進消失結構”。另外,減少稅率級次有利於簡化稅制,提高征管效率。目前多數國家稅率級次為3 -5級,因此,建議我國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的級次由現行的7級簡至5級。
在低稅方面,從國際上來看,過高的稅率容易帶來替代效應,刺激納稅人逃稅,結果可能事與願違。從實際情況來說,我國現行個稅的最高邊際稅率已達到45%,繳納該檔稅率的納稅人已寥寥無幾,且與發達國家相比,該檔稅率也偏高。因此,我國可考慮進一步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的比例,降至35%為宜。此比例不僅與發達國家的設定標准向接近,更有助於我國引入國外的人力物力,在更高的平台上參與國際競爭。
此外,較寬的級距可使納稅者按較低的邊際稅率納稅。結合目前我國工薪階層成為繳納個稅的主體人群的情況,我國可借鑒美國對低收入群體設置低稅率的級距較大的辦法, 來降低普通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具體來說,可考慮在簡化稅制的基礎上,適當擴寬起始稅率適用的級距,將最低檔次稅率適用的全月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現行的1500元提高到3000元, 並實行按年納稅,針對不同經濟境遇的人適用不同的扣除規定與匹配稅率。實行按年納稅,可以有效避免臨時性收入的逃稅避稅現象,同時將一些臨時性勞務報酬按年收入計稅,能全面地照顧打工仔等特殊群體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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