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隋毅 黃鳳羽: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比較與借鑒
(四)完善費用扣除制度
分項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相結合的現行費用扣除制度不能較好地與物價指數挂鉤,針對不同納稅者的人口負擔、教育、住房、醫療等重大項目開支設計合理的費用扣除標准。為體現“以人為本” 的時代精神,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應考慮採用基礎扣除和特別扣除相結合的扣除方法。
在基礎扣除方面,我國於近幾年三次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由此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免征額需要進行定期調整,我國可借鑒美國稅收指數化的方法,賦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定的權限,針對每年CPI的漲落, 建立個稅調整與物價水平的聯動機制,剔除通貨膨脹帶來的影響,以后每年根據上一年度的通貨膨脹率進行一次調整,以滿足國家與納稅者的共同需要。此外,生計費用的扣除應考慮到家庭人員因素,應將單身、已婚、需要撫養、供養、贍養等不同的納稅群體按家庭人數及實際情況規定不同的扣除標准,並且由於殘疾人、老人、鰥夫或寡婦等特殊群體相比正常人需要更多的生活費用,理應適當提高他們的扣除額。
在特別扣除方面,考慮到納稅者個人和家庭的某些特殊情況,因此,理應包括社會保障費用的公平性扣除、醫療費用的限制性扣除、教育費用的定額性扣除、居住式住房貸款利息的政策性扣除、重大災難的個人損失性扣除、偶得與慈善的系統性扣除、及其他雜項扣除等。我國可借鑒美國實行“標准扣除” 與“分項扣除” 相結合的方法, 視納稅者的實際情況, 自行選擇其中一種扣除方式,這樣既能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又能促進社會的公正與公平。
(五)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美國先進的征管手段和技術是保証個人所得稅足額上繳的前提條件。因此,我國要加強征管水平,早日實現“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 集中征收, 重點稽查” 的征管體系。
1.健全代扣代繳制度與自行申報制度
代扣代繳具有從源頭上控制稅源、節約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的特點, 是發達國家普遍採用的納稅方式。我國應完善現行代扣代繳制度,法定扣繳義務人應對納稅者大部分應稅收入實施代扣代繳職責,開具統一的稅款憑証,並將納稅者收入明細與相關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稅務機關。在計算應納稅款方面,扣繳義務人應將納稅者取得的不含稅收入先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征收個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 (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准-速算扣除數) �(1-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對未實行源泉扣繳或沒有足額源泉扣繳的稅款, 應建立納稅者“自核、自填、自繳” 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並與年度綜合申報相結合在一起,確保所繳納稅款的及時性與准確性。要制定科學便捷的申報程序、規定統一的納稅表格與多渠道的申報方式、選取合理且集中的申報場所、健全高效的申報服務體系, 使納稅者消除疑慮,主動、順暢地完成納稅申報。
2.完善納稅者信息監控制度
有效監控個人涉稅信息,是個人所得稅征管改革的基礎環節。
首先,要逐步建立起個人收入檔案。可考慮將納稅者身份証照號碼作為唯一稅號的方法,把個人收支等全部信息都歸入到身份証號中,並對這些信息進行分類與對比,並實施動態化管理,為加強稅源管理與個人所得稅的信息管理建設打好根基。
其次,為解決征管中涉稅信息的不對稱問題,要實行全國統一聯網制度,以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應建立稅務網絡與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企業、工商、房管、証券、海關、公安等網絡的對接,這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個人收入來源不透明的問題。
3.提升納稅服務質量
納稅服務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新時期的稅收工作需要加強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促進服務的信息化與多元化,及時解決納稅者的客觀需求。
在優化稅前服務方面,要建造一支業務熟練、作風優良、執法公正、服務規范的稅務干部隊伍,樹立全員的服務理念﹔要建立稅法公告制度,增加服務人員配備,通過各種方式加大稅收宣傳,使納稅人在辦稅前對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征納程序有一個較全面的了解,在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同時, 提高全民納稅意識。
在優化辦稅過程服務上,要提供科技化服務,通過計算機完成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納稅資料的收集存儲檢索等工作, 構建公共信息網絡系統,實現法規公告、納稅咨詢、發票查詢、受理投訴舉報、行政許可審批、意見征詢等諸多涉稅事宜的網絡式和開放式服務,大力推行電腦定稅、上門申報、網上申報、電話申報等多元化申報方式。此外,還要提供預約服務、上門服務、延時服務、提醒服務等個性化全方位服務,進一步簡化納稅服務流程,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這是稅務專業化服務的必然趨勢。
﹝ 參考文獻﹞
﹝1﹞ 楊虹.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稅收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國稅務出版社,2010,128-173.
﹝2﹞ 盧邁.轉折期的中國收入分配﹝M﹞ .北京: 中國發展出版社, 2012,262-281.
﹝3﹞ 楊志勇.個稅比重偏低不利調節收入分配﹝N﹞ .証券日報, 2010-10-12.
﹝4﹞ 劉瑋.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差距的利器﹝J﹞ .數據, 2007, (5) .
﹝5﹞ 楊志勇.收入分配與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J﹞ .涉外稅務, 2009,(10) .
﹝6﹞ 潘小璐.公平視角下美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借鑒﹝J﹞ .金融與經濟,2010,(3) .
﹝7﹞ 張東明.個人所得稅制模式比較及對我國的啟示﹝J﹞ .產業與科技論壇,2010,(4) .
﹝8﹞ 孫文俊.個人所得稅稅制模式之完善﹝J﹞ .知識經濟,2011, (2) .
﹝9﹞ 蔡宏標.美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演變對我國個稅改革的啟示﹝J﹞ .特區經濟,2011,(4) .
﹝10﹞ 池潔如.從中美個稅稅制比較看我國個稅制度存在的缺陷﹝J﹞. 天津商業大學學報,2011,(4) .
﹝11﹞ 李健,王玥.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差異分析及借鑒﹝J﹞ .現代經濟信息,2012,(6) .
﹝12﹞ 盧登琴,張明星.按家庭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思考﹝J﹞ .財會研究,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