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隋毅 黃鳳羽: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比較與借鑒
二、美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特點
通過上述比較可看出,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較為系統全面, 具有較強的“人性化” 色彩, 更能促進社會的公平公正。其“以人為本” 的設計特點, 值得我國去學習與借鑒。具體表現為:
(一)寬稅基與超額累進稅率
美國個人所得稅具有較寬的稅基,表明了美國政府能充分利用稅收杠杆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在對高收入者進行有效“削峰” 的同時, 運用稅收補貼, 把更多的資金轉移支付給低收入家庭。由於個人所得稅承擔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因而,超額累進稅率是美國個稅普遍採用的稅率形式。在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上,各檔間稅率的增長呈先增后減的趨勢,充分地說明了美國注重減少低收入者稅收負擔,控制高收入者收入的理念。
(二)對淨所得實行綜合計征
人與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是綜合而非單一項目的收入差距。在不計算綜合收入水平的條件下,針對單一項目進行收入調節,較為不合理。美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計征,在確保稅基的基礎上,將全部所得作為一個整體,並針對不同經濟境遇的人適用不同的扣除規定與匹配稅率,體現對淨所得征稅的原則。較好地實現了各項所得之間的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
(三)以年為納稅時間單位
納稅公平的前提是要正確計算收入。美國在每個財稅年度申報一次個人所得稅,這樣更有利於准確計算全年收入,包括固定工資收入和臨時性証券、房屋買賣、彩票和禮品等收入。此外,實行按年納稅,可以有效避免臨時性收入的逃避稅現象,同時,將一些臨時性勞務報酬按年收入計稅,全面地照顧了打工仔等特殊群體。
(四)以“家庭” 為單位計征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充分考慮了納稅人的家庭狀態,包括:納稅人的申報狀態、本人和被贍養人免征額、孩子稅收抵免、勞動所得稅收抵免、孩子和被贍養者撫養稅收抵免和分離夫妻規則等。申報狀態允許納稅人根據本人家庭狀態和申報意願,選擇單身、已婚夫婦、戶主、鰥夫或寡婦中的一個作為課稅對象,並配以適用稅率和費用扣減額。通過綜合考慮這些因素,使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更加接近其家庭整體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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