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來看,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中國社會大發展、大變革時期比較有效地維護了社會穩定,並化解了快速工業化過程中迅速積累的養老社會風險,具有一定的社會效率。但也要看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作用仍然需要加強。主要表現在:
不同群體之間制度待遇差距大,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因素。雖然近年來連續提高企業退休金,但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人員的退休收入差距仍然較大。這造成了企業退休人員普遍的不公平感,影響了社會和諧。又比如,改革開放以來的20多年間,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直處於混亂和停滯狀態,這就進一步強化了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擴大了城鄉差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目前雖已實現制度全覆蓋,但待遇水平過低,仍有可能進一步拉大城鄉收入差距。而農民工作為一個規模龐大的以億計的群體,其權利意識正在覺醒,對他們的養老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已經刻不容緩。
養老責任分擔不合理,為未來制度發展埋下隱患。我國已經取消農業稅,稅收收入主要來自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新農保和城居保的社會統籌的部分完全由財政補助,意味著社會統籌部分主要是由城鎮職工勞動創造的價值來提供。這使得城鎮勞動人口事實上負擔了全部社會群體的社會統籌籌資部分的社會養老責任,同時,他們還需要為自己養老個人賬戶繳費,養老負擔明顯偏重。我國正進入快速老齡化階段,預測到2049年老年撫養比將達到48%的高位,按本世紀中葉我國城鎮化率達到75%,城鎮勞動年齡人口與農村勞動年齡人口為3:1計算,城鎮職工負擔全部社會統籌的社會養老責任,相當於把老年撫養比提高到64%。這樣高的老年撫養比,顯然埋下了制度不可持續的巨大隱患。而且城鎮人口養老負擔過重,也顯失社會公平。雖然現在已經到了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的時代。但是這種反哺,應通過每年的財政預算來實現,而不宜通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固定下來。因為各國的發展實踐一再表明,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旦定型,要想改變就必須付出巨大的社會成本和經濟成本。
新農保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困難,容易引發新的社會問題。在目前快速城鎮化的社會背景下,將有越來越多的農民轉化成市民、城鎮職工,現有的新農保的制度設計與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銜接,入城轉化為市民的這部分農民,老年后很可能成為城市貧困人口,引發新的社會問題。
可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把雙刃劍。制度與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相適應,符合人們的需要和預期,會極大地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度若與生產力和生產關系不適應,不符合人們的需要和預期,那麼它對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破壞性也是比較大的。因此在制度設計中一定要把眼光放長遠,放在幾十年、上百年的發展中去謀劃,盡量選擇將來可以穩定、持續發展的制度模式。
二、對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經濟效率的評價與分析
經濟效率,是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促進經濟增長方面的效率,主要考量制度對生產效率、勞動力市場供求、經濟結構、資本市場、收入分配等的影響。
在改革開放初期,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效地配合了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合同制的推行,保障了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推進。在改革開放中期,及時地把制度覆蓋范圍從國有企業職工擴大到全部城鎮企業職工,配合了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化,促進了勞動力流動,在為人們提供養老保障的同時,解放了人們的思想觀念和舊體制的束縛。
但也要看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滯后於經濟體制改革,其長期存在的覆蓋面窄、保障待遇偏低等問題,加重了我國經濟結構失衡和企業負擔,影響了經濟增長的質量和可持續性。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保障不足,加劇了消費和投資的比例失衡,拉大了城鄉差距。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曾一度存在制度目標不明確、制度缺乏穩定性的問題。從1986年進入改革期以來,制度幾經變化。1997年以前,制度隻覆蓋國有企業職工。1997年以后,才把覆蓋范圍擴大到城鎮其他企業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即使對國有企業職工,也發生過嚴重拖欠養老金的情況﹔還發生過制度模式大跨度改變——由1993年以前的社會統籌、現收現付變為1993年以后的統賬結合﹔個人賬戶規模1997年統一為11%,2005年又調整為8%﹔制度待遇快速下降,平均替代率從2000年的71%迅速下降到2008年的44% 的情況。由於穩定性不夠,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並沒有給予人們足夠的安全感。再加上我國公共支出嚴重不足,根據學者計算出的我國2009年全口徑統計的社會保障支出22982.84億元 計算,2009年我國全口徑社會保障支出佔GDP(335353億元)的比重僅為6.9%,比自由體制的美國還要低近10個百分點,居民對醫療、養老、教育、住房等未來支出的預期增加,消費始終不旺。而農村社會保障長期以來處於缺失狀態,農村居民收入又普遍非常低,農村消費市場更是難以啟動。
繳費率居高不下,加重了企業負擔,削弱了企業競爭力。1994年—2004年,OECD國家平均繳費率水平大約是20%,平均收入替代率在72%左右。而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率是28%,2008年我國養老金平均替代率為44%,目前依然不到50%。繳費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一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改革開放后,在長達二十多年的時間裡,制度的統籌層次僅在市縣一級。近幾年,很多省在制度上已經實現了省級統籌,但仍是一種初級狀態的統籌。統籌資金不能在全國范圍調配,導致部分地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有較大結余,部分地區則需要財政補貼,資金配置效率低,必須通過提高繳費率彌補。二是制度激勵不足,存在一定的逃費、謊報、藏匿現象等,征繳率和遵繳率低,隻能通過提高繳費率維持制度運行。三是仍有大量城鎮就業職工未被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造成制度內的實際撫養比提高,也導致了繳費率居高不下。據國家統計局2012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2年,全國城鎮就業人員37201萬人,年末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人數22978萬人,粗略計算城鎮就業人員的參保率僅為61.8%。
此外,由於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地區分割,特別是各地區對農民工的待遇規定不一,造成了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地區差異和接轉困難,因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勞動力的自由流動。
由於存在上述問題,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改革初期發揮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促進勞動力流動的重要功能,具有比較高的經濟效率,但由於制度不夠完善,進入上世紀90年代之后總體經濟效率出現下降。進入新世紀后,隨著制度覆蓋面的擴大和保障標准的提高,制度的經濟效率才有提高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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