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關於土地問題
為繼續落實十一屆五中全會結論,在本次全會上,一致同意由中央繼續領導、指導2003年《土地法》的修改、補充工作,以滿足新形勢的要求,調動並有效使用土地資源,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要克服土地領域的消極現象,投機、浪費、腐敗、訴訟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等﹔保障國家、土地使用者和投資者利益間的和諧,確保政治社會穩定。
中央進一步肯定,土地使用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和商品,但不是所有權,要對各種土地類型、土地使用對象、土地交付、土地租用等行為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土地使用規劃要與涉及土地使用的其他行業、規劃相配套、相結合﹔要對土地進行合理、有效規劃,用於各行業、領域、地區和行政單位的發展﹔保障涉及國防安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用於社會、信仰、宗教目的以及少數民族同胞居住和生產的用地。嚴格處理未按正確目的挪用或延期使用國家已經交付或出租土地的行為。嚴格管理糧食生產用地、防護林地、特種林地。縮小可無償使用土地的對象﹔拓展有償使用土地或租地的辦法,通過招投標或拍賣土地使用權等形式實施各類生產經營項目。國家主動按使用規劃、計劃回收土地,創立土地基金﹔按照正確的原則、程序、手續,直接落實土地回收、交地、拆遷、補償、移民安置等工作,確保民主、公開、透明和公平。實施按照各時期全國、各地方的土地使用目的和其經濟社會形勢,由國家規定土地價格的辦法。杜絕投資者直接與土地使用者討論轉讓土地使用權補償價格的行為。政府規定土地價格的確定方式,並作為依據由各省級人民委員會制定、頒布土地價格牌價﹔政府補充土地價格調整的規定,制定與不同土地類型、土地使用對象和交地行為相配套的靈活的土地牌價。
中央責成政治局按照九屆政治局28號決議,加緊指導總結、評估國營農場、林場的重組、革新和發展,特別是農場、林場用地的管理、使用工作,從而制定相適應的管理政策和舉措。為少數民族地區的土地交付和轉讓土地使用權問題制定特殊的機制和政策。
四、關於教育培訓
中央委員會對“在社會主義定向市場經濟和融入國際條件下全面、根本性地革新教育培訓工作,使其滿足工業化、現代化要求”提案進行了熱烈審議和討論。中央認為,落實八屆二中全會決議16年來,在國家面臨諸多困難,缺乏教育資源的條件下,通過全黨、全民特別是教師隊伍的努力,教育培訓事業在落實提高民智、培訓人力資源、培養人才方面取得了長足而具有深遠意義的成果。然而,直到現在我國的教育培訓尚未真正成為首要國策和發展的最重要動力,甚至還面臨很多不足,尤其是在教育培訓質量、管理工作和創造發展動力的機制等方面。為到2020年基本成為邁向現代化的工業國家,我國正面臨著按照提高質量、成效、競爭力,更加依賴全要素生產率和知識經濟的方向來改革增長模式,調整經濟結構的要求。在全球化和科技加速發展的時代大力推動工業化、現代化事業,為我國全面推進教育培訓工作、發展高素質人力資源提出了要求,同時也創造了條件。現有的教育規模、人才隊伍和技術物質基礎已經允許我們向新的發展階段邁進,但要向提高質量發展。這也正是十一大提出要全面、根本地革新教育培訓工作主張的原因。
中央要求應從思維認識、培訓目的、組織體系、教育培訓類型、教學內容和方式到運行機制、管理機制、教師和管理干部隊伍建設、物質基礎、資源、條件等方面進行革新,確保全面革新涵蓋啟蒙教育、普通教育、大學教育、職業教育在內的教育體系的目標。這是一項重大、關鍵和復雜的問題,存在諸多不同意見,應加以透徹、慎重地研究、總結、討論,在取得一致意見后於合適的時間頒布決議。當前,要繼續貫徹八屆二中全會的觀點、主張,九屆六中全會結論和政治局的各項結論、決定,並根據本次會議的結論指導開展落實好《到2020年教育培訓發展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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