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組織、干部和黨內生活方面的措施
一是每位干部、黨員,特別是黨政干部應根據自身工作崗位,聯系自身職責任務,結合《關於黨員若干條不准的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我檢查和坦誠、民主、嚴肅、真誠的批評與自我批評。自我檢查工作是為日后干部隊伍的評估篩選以及下屆黨委干部規劃和主要領導干部職務任用工作提供依據。
二是切實發揚黨內民主,嚴肅落實《黨的質詢制度》,特別是在中央全會和各級黨委會議的質詢工作。以擴大參與對象為改革方向,完善考核評價干部的信任投票機制。對能力不足、無法完成任務、威信低的干部給予相應安置,建立及時替換機制,不必等待其任期結束和完成工作年限。
三是繼續落實省委、縣委主要領導干部異地安排工作的主張。按照黨和國家規定嚴格落實財產申報制度。財產申報應屬實,並在工作和居住地公開。
繼續落實鄉、縣委書記兼任鄉長、縣長試點的主張﹔結合監督檢查工作,保証有效遏制濫用權力、獨斷專行等現象﹔對省委至基層黨委代表大會差額直選黨委書記工作進行小結,積累經驗、形成主張。落實中央委員會、政治局、書記處以及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干部2016—2020年任期工作規劃﹔積極開展宏觀戰略層面干部和專家隊伍的規劃、培養工作。落實從下級主要黨政干部中任命上級主要黨政干部的規定。指導並盡早落實對國會及地方人民議會選舉的領導干部進行信任投票的規定,以及對黨、國家和人民團體的領導干部進行年度信任投票的規定。凡是連續兩年信任得票低、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干部,應考慮予以撤離工作崗位,不必等到任期結束。
四是對黨委書記選擇和推薦黨委常委候選人、正職領導選擇推薦相關干部參加副職干部的選舉和任用進行試點﹔試行推薦制度、領導干部試用制度﹔被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上級作出決定前要完成闡述工作計劃方案的程序。
五是進行組織整頓,提高基層黨組織的領導能力和戰斗力,提高支部生活質量,嚴格落實批評與自我批評原則。
六是加強監督、檢查、監察、審計、調查、訴訟、審判工作,提高反腐敗浪費工作的效果。盡早對防治腐敗浪費、厲行節約工作進行全面總結﹔補充修訂《防治腐敗法》。健全防治腐敗工作機關的組織架構,加強工作責任、提高工作效果。嚴肅處理腐敗案件,特別是人民群眾關心的嚴重復雜腐敗案件。
七是定期組織人民群眾通過祖國陣線和有關政治社會團體對黨建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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