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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養老保險統籌層次低加劇中國社保碎片化
記者 金輝
2013年06月21日10:18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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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參考報》:“公共池塘資源”是一個理論體系,您是在用這個工具來解釋社會統籌部分難以提高統籌層次的基本原因?

鄭秉文:是的。如果用這個理論體系來分析,我們就會看到,賬戶養老金容易提高管理層次(統籌層次),而統籌基金則不容易提高統籌層次。

之所以沒說提高賬戶基金的統籌層次,而隻說提高統籌基金的統籌層次,我猜測,大概有三個可能性:第一,由於個人賬戶基金容易提高管理層級,個人賬戶資產不存在統籌問題,它類似於銀行存款,幾乎與地方責任和地方利益完全脫鉤。它不是一個公共池塘,可以馬上提高到全國水平的管理層次,既無道德風險,又無搭便車現象,提高它的管理層次不成問題。第二,因為基礎養老金受到地方財政體制制約,存在著中央、地方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事權、財權的分割問題,統籌到哪個層級,哪一級政府就要為這個池塘資源負責籌資,單獨提出基礎養老金統籌層次問題,目的就是打破央、地的利益格局。第三,當前,個人賬戶大部分是空帳,目前已達2萬幾千億元,提高到哪個層級,就由哪個層級承擔起買單的責任,比如,提高到省級統籌,省裡擔心完全由省裡承擔﹔一旦實現全國統籌,中央政府擔心做實賬戶的責任完全由中央政府單獨買單。而統籌層次越低,潛在的買單責任人就越多,幾乎每一級都有責任,所以,《社會保險法》才可以有這樣的表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如果“統賬結合”的制度全部真正地實現了省級統籌或實現了全國水平的統籌,繳費你收走了,憑什麼讓縣級財政給予補貼?那就是財權與事權不匹配。

我認為,正是基於上述三個可能性,在目前表述中,提高全國統籌時將原來說的基本養老金換成目前的基礎養老金。

當前在財政分灶吃飯,中央與地方,省級政府與縣市級政府事權財權不完全匹配的情況下,提高基礎養老金統籌層次所面臨的首要困難就是上一級政府不願意承擔養老保險這一事權,上一級政府存在著向下一級政府推諉的傾向,因為財權並不十分清晰。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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