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推進職能下放,充分發揮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
1.宏觀部署
一是,下放投資審批事項。對已列入國家有關規劃需要審批的項目,除特定情況和需要總量控制的以外,在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減少審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審批﹔對國家扶持的地方的一些項目,國務院部門隻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准,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地方政府也要按照這一精神,大幅度減少投資審批項目審批,進一步優化投資環境。
二是,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更有效的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一律下放地方。
2.微觀安排
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大幅度減少、合並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將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審批和資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為地方政府更好地履行職能提供財力保障。相應增加財政、審計監督。
2012年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 45383.47億元,其中一般性轉移支付21471.18億元,佔轉移支付總額的53.3%,專項轉移支付18791.52億元,佔46.7%。2013年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48857億元,其中一般性轉移支付24538.35億元,佔轉移支付總額的60.26%,增長14.3%﹔專項轉移支付19265.86億元,增長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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