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職能轉變的宏觀部署與微觀安排
職能轉變是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的核心,而推進職能轉移、推進職能下放、推進職能整合、推進職能加強,是國務院機構職能轉變的“四位一體”的總體部署,缺一不可。
(一)推進職能轉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地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
1.宏觀部署
一是,減少投資審批事項,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准、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
二是,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三是,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2.微觀安排
一是,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切實做到“寬進嚴管”。
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需要取得前置許可事項,除涉及國家安全、公民生命財產安全等外,將“先証后照”改為“先照后証”,並將注冊資本實交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其他條件。同時,推進商務誠信建設,加強對市場主體、市場活動的監督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切實維護市場秩序。順德2012年改革工商登記制度之后的半年內,月均登記公司的數量同比增長了40%。
二是,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
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社會組織是有著共同利益追求的公民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社會性與獨立性是社會組織的本質特征。從功能性質來講,不否認有利益表達的政治功能,但主要是滿足所在群體的社會需求,滿足政府職能難以有效覆蓋的具體的、細致的、特殊的局部社會需求。從社會組織與政府之間關系來說,是政府的伙伴,不是政府的伙計﹔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潛在賣家,不是政府執行機構。運作良好的社會組織屬於“社會性基礎設施”,政府與社會組織可以形成拾遺補缺、服務替代、協同增效三種協作關系。當然,社會組織有時會提出政府難以接受的訴求,也可提升社會挑戰國家的力量,有時甚至會成為敵對勢力顛覆政權的工具。若管理不善,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則會出現沖突。
我國社會組織既培育發展不足,又規范管理不夠。成立社會組織的門檻過高,社會組織未經登記開展活動較為普遍。一些社會組織行政化傾向明顯,現行管理體制不適應社會組織規范發展需要。
首先,逐步推行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增強其自主性與活力。其次,重點培育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會服務類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政治法律類、宗教類等社會組織以及境外在華代表機構,在申請登記前,仍然需要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最后,一手抓積極引導發展,一手抓嚴格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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