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強監管:政府干預要減,監管能力要強
調查顯示:
近90%的企業認為政府監管對保障公平競爭環境的作用尚未充分發揮,其中有35%認為監管嚴重不到位。假冒、仿制、不正當競爭等屢見不鮮﹔環保、安全、質量等方面監管力度不足﹔行業標准落后且實施不嚴。企業呼吁,政府干預要減,監管能力要強。
建議:
加快對創新活躍行業的監管體制改革。以醫藥和醫療器械行業為例,我國醫藥監管能力不足(美國有1.2萬名藥品審評員,而我國專業審評員隻有87人),導致創新產品候審時間長、評審周期長,無法預期何時獲批。建議在電子信息、互聯網、電子商務、醫藥和醫療器械、能源等創新活動最為活躍領域,率先建立既能保障安全,又能促進創新的現代監管體系。
強化國家標准的約束力。多數企業認為,我國現行的技術、質量、環保、安全、衛生、能耗等許多標准已經落后於我國發展階段,而且執行不嚴,有的還受到地方保護。一家鋼企反映,歐美國家各種建筑鋼材標准強度不小於500兆帕,我國隻有螺紋鋼的標准是400兆帕,由此導致使用等量的鋼材,我國的建筑壽命會縮短1/3以上,保証同等的壽命就得多用很多鋼材。
集中整頓典型的破壞市場秩序行為。2012年,三大石油和國家電網公司的各類應付款總計超過1.5萬億元,高鐵建設拖欠超過一年的工程款已超過1000億元。2011年政府採購額已超過了1萬億元。國企和政府年採購額巨大,但付款期越來越長,很多在180天左右。拿不到貨款的中小企業,又向下游賒欠,擴大了三角債。一家面向央企銷售的民企2012年營業收入2.44億元,而應收賬款總額為1.42億元,佔該年營業收入的58%。建議政府採取專項行動,限制政府部門和大企業的拖欠賬款行為,這對改善市場秩序有標志性作用。
加快壟斷領域改革。民營企業雖可參與鐵路、油氣管網等新放開領域的投資,但難以實質性參與經營,一些民營資本無奈撤出。建議政府落實各種所有制經濟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承諾,力求短期內在金融、基礎設施和能源等領域使民營資本的進入有實質性突破,建立市場信心。建議政府修改《反壟斷法》,改革並強化執行機構的權能和獨立性,使其有足夠能力公正地執行法律賦予的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