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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慶鈺: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政策建議

2013年05月30日17:17    

三、對出台統一性指導意見的建議

政府通過購買服務與社會組織合作,這是一個新做法,現在我國具有一定相關性的法律主要是採購法、合同法。雖然採購法的立法質量比較高,但是目前在應對這個新事物時,存在難以包含的空間。再說,採購法的商業性質比較突出,所以通過修改現有採購法來滿足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具有一定難度。因此最好由中央政府整合、制訂相對統一的指導性意見,對購買服務的范圍、供應者的條件、購買的程序、管理的職能、評估監督等等進行規范。

購買的范圍要有恰當原則。

第一要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主要使用者首先是社會公眾,而不是公共權力部門自己﹔

第二要明確公權機關自身購買的服務,比如說政策咨詢、機關安保、輔助辦公、后勤服務等等,必須有嚴格的財政預算限制,政府機關購買服務務必以不增加機關原有財政支出額度為底線﹔

第三要明確補貼需求方和購買供應方之間的優先順序是,補貼需方一定要優先於補貼供方,政府公共服務的最終目的是讓相對人受益,在政府和相對人之間,任何環節和提供主體的增加,都是相對人福利的損失和減少,所以隻要有條件,就給符合資格的居民直接發放服務券,讓他們自己去選擇,減少中間環節,提高公共服務效率。

界定供應方的條件。這些組織應該是依法設立,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具有獨立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具備提供公共服務所必須的社會專業技術能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競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對於在政府民政管理系統的社會組織評估中獲得三個A以上評價的組織,優先考慮。

明確政府部門職責分工。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社會服務,需要多個政府部門參與,在條例或指導意見中予以安排,以便分工協作。比如財政部門負責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制度,制訂政府購買服務的目錄,牽頭做好資金管理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制訂政府轉移職能目錄,明確政府職能轉移事項。民政部門負責核實參與競標的社會組織條件。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進行審計監察。政府購買主體進行跟蹤監督和評估。

對購買服務進行績效監督。事前評審的主體可以是發改部門、民政部門,主要是審查政府購買服務的必要性、合理性、預算安排的准確性以及參與競標的社會組織條件。服務購買主體以及財政、審計、監督等部門,要按照事先設定的績效評價標准,必要時借助第三方力量,根據服務消費者群體的意見來客觀評價社會組織所提供的服務產品質量效果,並將評估的結果對社會公開。最后就是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建立社會組織誠信狀況的數據庫,將提供服務的履約情況作為今后政府購買服務的重要參考,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民政部、發改委、財政部於今年2月份就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指導意見召開專家會議征求意見建議。此稿是發言稿,已於2013年4月10日《改革內參》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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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晶、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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