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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慶鈺: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政策建議

2013年05月30日17:17    

我國公共服務需求大致分三個板塊,有三個相應服務主體:

第一個板塊,是行政審批等事項服務,可以通過服務中心和服務大廳由各個政府部門直接做,基本不委托﹔

第二個板塊,是教科文衛體范疇的服務,包括基礎教育、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基礎科研、公共文化、大眾體育、以及一些基礎性公用事業服務等,主要通過大量的事業單位組織來提供,這在我國已經形成固定模式﹔

第三個板塊,就是上述二者之間的大量社會公益服務事項,則可以由政府和各類社會組織來合作提供。

第三個板塊的服務可再分為三類:

一是,商業性質的服務,包括行業調查、行業評估標准、統計分析、職稱評定、資質認定、項目評估、成果鑒定、業務咨詢、技術服務、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等服務事項。

二是機關履職服務,機關履行自己職能的一些服務需要支持,包括法律服務、課題研究、立法調研、政策草擬、決策論証、績效評價、技術保障、會務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

三是社會公益服務,包括對婦女兒童的照顧、養老助殘、社會救助、家政服務、慈善救濟、社會矯正、安置幫教、就業服務、矛盾調解、環境維護、文體設施和場所養護與管理等。

三類服務性質不同決定了購買服務政策的側重點。

對前兩類服務,最有條件承擔的主體是一些互益性行業協會和一些專業技術組織比如中介組織。這類工作原來屬於政府自己的工作范圍,現在外包后實際上減輕了政府機關的負擔,但社會公眾的福利並不會因此淨增加或者增加較少,這一點非常值得政策制定者關注。

第三類服務則和政府機關自身利益關系不多,卻與增加社會廣大居民的淨福利直接相關,並且大量公益性社會組織更有條件承擔。

以上三種服務的受益性差別和承擔主體的差別,提示公共政策制訂者必須謹慎對待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政策准則和事項選擇,要求政府不僅要照顧到各類提供服務主體的協調互補,而且更要注意將有利於社會福利淨增加的服務事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的政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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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趙晶、朱書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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