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從本文的考察可以看出,瑞士談判是北京會談的繼續。李清泉在回憶錄中也曾精辟地總結:“瑞士談判是北京會談的繼續。北京會談中,周恩來總理、陳毅副總理親自解決了中法建交的實質性問題、原則問題。瑞士談判只是解決了中法建交的程序問題、方式問題。當然,方式問題的解決,也離不開原則問題。”﹝21﹞雖然在瑞士談判中,法國代表一直對富爾的北京之行輕描淡寫,閉口不談“三項默契”,但也不得不承認法國是根據富爾北京會談的精神來做決策的。
不過,瑞士談判在兩個方面改變了北京會談所達成的協議:一是建交方式上,以發表公報取代了互換照會﹔二是在建交公報具體措辭上,不提代表中國人民唯一合法政府的表述。在瑞士談判中,基本沒有涉及台灣問題,所達成的建交公報十分簡潔。中方雖在建交方式、建交公報措辭、發表公報時間、確認會談結果等方面對法方做了讓步,但這並不表明中國降低了建交條件,並不表明反對“兩個中國”的立場有所改變。在瑞士談判中,中國談判代表一再強調了反對“兩個中國”的原則立場,重申“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企圖制造‘兩個中國’和把台灣從中國分割出去的陰謀,將遭到六億五千萬中國人民的堅決反對”。﹝22﹞雖然代表中國人民唯一合法政府的表述沒有寫入建交公報,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作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國談判並達成建交協議的,這一點是得到法國承認的,也在法國默許的中國外交部聲明中加以重申。
瑞士談判中,法國一直避免採取書面手續,以避免顯示接受了中方的“條件”。德波馬歇也未向中方出示任何書面証書,凡事靠法國駐瑞士大使館打電話通知﹔第二次會談時,法方雖然提供了正式的建交公報文本,但隻要中方抄錄而未留下原件﹔第三次會談時,法方一直未直接認可中方的第四方案,而是以復述中方方案的方式加以確認﹔雙方就建交公報的措辭和發表時間達成協議后,法方也堅持不必草簽公報。法方的這些做法是為了避免留下任何文字記錄,以便於其在必要時作各種解釋。不過,在瑞士談判中雖然沒有涉及法國所承擔的義務問題,法國也一直聲稱會談“沒有先決條件”,但這並不等於法國不承擔任何義務,法國所要承擔的,正是富爾和周恩來所達成的“三項默契”。這“三項默契”是中法建交的基礎,也是中法關系健康發展的前提。法國雖然一再聲稱法中建交“沒有先決條件”,但在言辭上往往自相矛盾,在實踐上又不得不實際執行“三項默契”。佩雷菲特曾這樣評論:“法國無條件地承認中國,也就意味著承認了中國擁有包括台灣在內的主權。”﹝15﹞(pp33~34)曾任法國亞澳司司長、后任駐華大使的艾蒂安•馬納克也指出:“中國方面既無過分要求也沒有附加條件。戴高樂將軍當時是堅持了這一點的”,但他接著又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地位及其主權意味著必須斷絕與台灣的關系。”﹝23﹞
﹝ 參 引 文 獻 ﹞
﹝1﹞ 《中國和法國決定建立外交關系兩國政府商定在三個月內任命大使》,《人民日報》1964年1月28日,第1版。
﹝2﹞ 韓念龍主編:《當代中國外交》,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頁。
﹝3﹞ 《奉命就中法建交事發表聲明》,《人民日報》1964年1月29日,第1版。
﹝4﹞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Documents Diplomatiques Franais(DDF), 1963, TOME II , Paris:Imprimerie Nationale, 2001, pp607~608
﹝5﹞ Instructions pour Philippe Baudet, 10 décembre 1963, Ministère de Affaires Etrangères, Archives diplomatiques, Paris(簡稱MAE), ASIE-OCEANIE 1944~, CHINE 1956~1967, Vol525, folio 28
﹝6﹞ 《我駐瑞士大使李清泉與法國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德波馬歇就中法建交問題舉行第一次談判記錄、有關更正及中央指示(1963年12月20~27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05﹔《關於同法國談判中法建交問題的請示和補充請示及中央有關指示(我駐瑞士大使李清泉與法國歐洲司司長德波馬歇會談情況)(1963年12月11~20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06﹔Note établies par M de Beaumarchais,13 décembre 1963, MAE, ASIE-OCEANIE 1944~, CHINE 1956~1967, Vol 525, folios 25~27。
﹝7﹞ 《關於同法國談判中法建交問題的請示和補充請示及中央有關指示(我駐瑞士大使李清泉與法國歐洲司司長德波馬歇會談情況)(1963年12月11~20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06。
﹝8﹞ 《關於中國與法國談判建交事(有關請示、給我駐瑞士使館有關指示電、談話要點、宣傳工作方針)(1963年12月12日~1964年2月11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190-08。
﹝9﹞ 《我駐瑞士大使李清泉與法國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德波馬歇就中法建交問題舉行第一次談判記錄、有關更正及中央指示(1963年12月20~27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05。
﹝10﹞ 《我駐瑞士大使李清泉與法國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德波馬歇就中法建交問題舉行第一次談判記錄、有關更正及中央指示(1963年12月20~27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05﹔《關於中國與法國談判建交事(有關請示、給我駐瑞士使館有關指示電、談話要點、宣傳工作方針)(1963年12月12日~1964年2月11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190-08。
﹝11﹞ 《“央”秘參52第1799號:“匪”駐瑞士“偽使”應“周匪”召赴非(1963年12月25日)》,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30522/0005。
﹝12﹞ 《我與法國政府代表草簽會談紀要的請示(我與駐瑞士使館往來電、會談紀要修正稿)(1963年12月27~31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01。
﹝13﹞ 《我駐瑞士大使李清泉與法國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德波馬歇就中法建交問題第二次談判情況(有關請示、談判記錄、約談時間)(1964年1月2~13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04﹔《我就中法建交達成協議事給我各駐外使館、代辦處的通報、我駐瑞士使館關於中法建交的幾點體會(1964年1月18日~3月9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10。
﹝14﹞ 《法國新聞部長認法“匪”“勾搭”有益世界和平(1964年)》,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30522/0015。
﹝15﹞ de Bernard Tricot ed, L'établissement de relations diplomatiques entre la France et la République Populaire de Chine, Paris, Fondation Charles de Gaulle, 1995, pp29~31
﹝16﹞ 《我駐瑞士大使李清泉與法國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德波馬歇就中法建交問題第三次談判達成發表建交公報協議(談判記錄)(1964年1月9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09﹔Note établies par M de Beaumarchais,10 janvier 1964, MAE, ASIE-OCEANIE 1944~, CHINE 1956~1967, Vol525, folios 34~36
﹝17﹞ 《我就中法建交達成協議事給我各駐外使館、代辦處的通報、我駐瑞士使館關於中法建交的幾點體會(1964年1月18日~3月9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10。
﹝18﹞ Note établies par M de Beaumarchais,13 janvier 1964, MAE, ASIE-OCEANIE 1944-, CHINE 1956~1967, Vol525, folio 37
﹝19﹞ 《關於就中法建交發表聲明和社論問題的請示及中央有關指示(我駐瑞士使館就此事來電、聲明稿、建交聲明不抄送外國駐華使館請示)(1964年1月11~23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8-04﹔《佛爾力主法國與“匪”建交(1964年1月9日)》,台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所:30521/0002。
﹝20﹞ 《關於就中法建交發表聲明和社論問題的請示及中央有關指示(我駐瑞士使館就此事來電、聲明稿、建交聲明不抄送外國駐華使館請示)(1964年1月11~23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8-04。
﹝21﹞ 李清泉:《中法建交談判回顧》,黃舍驕主編:《春華秋實四十年——中法建交回憶錄》,世界知識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頁。
﹝22﹞ 《我駐瑞士大使李清泉與法國外交部歐洲司司長德波馬歇就中法建交問題第四次談判情況(談判記錄)(1964年1月22~24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07。
﹝23﹞ 〔法〕艾蒂安•馬納克著、張征譯:《輝煌的篇章——中法建交的歷史回顧》,《法國研究》198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