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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中法建交公報》形成考釋
姚百慧
2013年05月23日16:24   來源:當代中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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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1月2日,李清泉與德波馬歇在中國駐瑞士使館舉行第二次談判。李清泉首先提到,根據富爾訪華同中國領導人的會談情況和達成的諒解與協議,雙方建交,可採取協議中的互換照會方案。德波馬歇在聽到互換照會而非發表公報的方式,頓時緊張起來,強調還是希望採用他在首次會談中提到的發表聯合公報或分別公報兩種方式,因為這兩種方式是“最簡便的”。他謊稱“不知道富爾先生在北京同中國領導人曾討論准備的另一方案”,但又覺得難以自圓其說,在停頓了一會兒后,又說他“了解富爾先生在北京同中國領導人會談的精神”,而且他“就是根據這一精神奉命提出了最簡便的方案”。從德波馬歇自己所做的記錄來看,他完全了解周恩來與富爾會談的詳情。Note établies par M de Beaumarchais,3 janvier 1964, MAE, ASIE-OCEANIE 1944~, CHINE 1956~1967, Vol 525, folios 29~33李清泉接著說:“相信富爾先生會把北京會談的詳細情況和達成的協議向法國政府,特別是戴高樂將軍本人匯報”,既然法國政府認為目前存在的只是程序問題,只是採取最簡便的方式來完成這個程序問題,中方可以照顧法方的意見,同意採取聯合公報或分別公報方式。之后,李清泉向法方說明了中方公報的措辭內容。德波馬歇也提出了法國的書面公報文本:“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致決定建立外交關系,並為此相約在三個月內任命大使”。德波馬歇將書面稿交給中方並說:“我隻有一份,最好你們抄下來,然后還我”。德波馬歇還解釋說,新的公報文本同上次口頭表述的有些形式的改變,上次是說三個月內“將互換”大使,這次則是“相約任命”,這次更清楚一些。李清泉表示,可以接受法方的公報草稿,但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后加上“作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字樣。在神情緊張地考慮了好幾分鐘后,德波馬歇表示要請示政府。作為個人初步意見,德波馬歇提出,建交公報“還應該盡可能簡單扼要”,他知道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但“這類性質問題公報中最好不要列入”。李清泉接著提出了預備好的第四方案,並重復中方可以不在公報中寫上這句話,但將單獨做出解釋。聽到這一方案,德波馬歇才放鬆下來,表示他將把會談情況報告政府。﹝13﹞中方估計,第三次談判就第四方案達成一致是可能的。但在阿爾巴尼亞訪問的周恩來、陳毅等人還是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情況提出了預案。預案體現的基本思想是,堅守第四方案已是中方的底線。中方寧可不建交,也不會放棄反對“兩個中國”的原則立場。預案的全文見《關於進一步同法國談判建交問題的請示及中央的指示(給我駐瑞士大使李清泉的指示電)(1964年1月6~7日)》,外交部檔案館:110-01997-02。

1月3日晚,戴高樂的親信、新聞部長阿蘭•佩雷菲特已向媒體放風,稱承認中國“是法國政治獨立的表征”,“也是確保歐洲參與東南亞事務的意志”。﹝14﹞8日,戴高樂召開長達2小時的大型部長會議,公布了即將與中國建交的行動,並要求部長們一一表態,統一了內部的意見。﹝15﹞

1月9日,李清泉與德波馬歇在中國駐瑞士大使館進行了第三次建交談判。雙方就建交公報措辭(即中方的第四方案)達成一致。在建交公報發表日期和時間上,德波馬歇提出,希望在1月27日或28日巴黎時間中午12時(即格林尼治時間11時)發表,以便在下午3時法國《世界報》刊出。對此,李清泉採取了靈活處理的方式,同意在1月27日巴黎時間中午12時在北京、巴黎同時發表。達成協議后,按照中方原先的設想,雙方應草簽一下公報。但德波馬歇堅持無此必要,表示一切問題都說清楚了,他受法政府全權委托,完全可以承擔義務。同時他又表示戴高樂曾親自指示他迅速同中方達成協議,協議的有關內容都是戴高樂批准的。因此,他不必再請示政府最后批准。中方未再堅持草簽,但聲明需請示政府最后批准,答應三四天之內通知法方。因為馬上要返回巴黎,德波馬歇希望中方屆時告訴法國駐瑞士代辦高桑,就說“協議已得到確認”。﹝16﹞13日,中國駐瑞士使館把中國政府確認協議的消息通知了法國駐瑞士使館﹝17﹞,后者在當天上午11時40分轉告了正在焦急等待的德波馬歇。﹝18﹞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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