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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中法建交公報》形成考釋
姚百慧
2013年05月23日16:24   來源:當代中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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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緊急將12月12日的會談情況報告周恩來,此時周恩來已在訪問亞、非、歐14國的途中。周恩來親自擬定了三個建交方案:第一方案,兩國政府發表聯合公報。具體措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一致決定,中法兩國建立外交關系,兩國政府將在三個月內互換大使。”第二方案,兩國政府分別發表公報。中國政府的公報措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商定,中法兩國建立外交關系,兩國政府將在三個月內互換大使。”法國政府的公報措辭為:“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同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商定,中法兩國建立外交關系,兩國政府將在三個月內互換大使”。第三方案,通過互換照會完成建交。程序為:(甲)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出正式照會,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且建議中法兩國立即建交,互換大使﹔(乙)中國政府復照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歡迎法蘭西共和國政府的來照,願意立即建立中法兩國之間的外交關系,並且互換大使﹔(丙)中法雙方相約同時發表上述來往照會,並且立即建館,互換大使。﹝7﹞

對比中法擬定的公報文本可以發現,中法的重要分歧在於“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中方堅持要在公報或照會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字樣或前或后加上作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考慮到法方很可能堅持刪除這句話,但從法方動機來看,其建交要求是很有誠意的,而中法建交對中國打破美國外交封鎖、打擊“蘇修”、擴大中國在世界上的影響等有多重意義,周恩來經進一步考慮並同陳毅商量后認為,“中法建交事以速決為宜”,為此提出了第四方案:如法方對前述的三個方案均表示困難,並要求在中法兩國政府的聯合公報中或分別發表的公報中,刪去作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李清泉可首先按照前電所述表態。如對方表示,法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並且重申法國政府不支持制造“兩個中國”的立場,但是仍要在公報中不提及上述一句,在這種情況下,李清泉可提出第四個方案:中國政府同意在中法兩國政府的聯合公報中刪去上述一句,但是,中國政府將對外發表自己的解釋,說明同法國建交的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作為代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作出的。這種解釋是符合中國政府總理同富爾先生所達成的默契的。這四個方案相繼為中央批准。1963年12月19日,外交部把這些方案電示駐瑞士使館,並要求后者把12日會談詳情報外交部。電文的最后,附上了《周恩來總理談話要點》。﹝8﹞

12月20日,駐瑞士使館將12日會談記錄全文報外交部,然而,在仔細研究這份記錄時,卻發現了新的問題。這份記錄顯示,法國所提公報措辭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共同協議,決定建立外交關系。三個月后——例如說——兩國互派大使。”﹝9﹞除了翻譯表述上的差異外,同12日駐瑞士使館電文報告的公報文本顯著不同的是互換大使的時間:原記錄為“三個月內”,現記錄卻為“三個月后”。到底哪個版本是准確的?“內”還是“后”,是否反映了法國建交意願的強弱?外交部在“三個月后”下加了橫線和問號,並緊急致電駐瑞士使館進行核對。經瑞士使館查証,確為“三個月后”,承認當時翻譯有誤,今后當採取措施避免。﹝10﹞外交部一方面把此情況向周恩來、陳毅匯報,另一方面著手對法方提出的方案和公報措辭重新研究。﹝9﹞

當時,周恩來一行正在阿爾及利亞訪問,遂約李清泉前往阿爾及爾面談。12月24日,李清泉與武官孫煥章離開伯爾尼,經巴黎搭乘法航前往阿爾及爾。﹝11﹞26日,李清泉向周恩來匯報會談情況,周恩來向李清泉復述了中央的談判方針及設想的各種方案,然后要李清泉把這些以及他的新指示綜合起來,寫個報告給外交部。27日,李清泉遵照指示寫了兩個報告發給外交部,隨后返回瑞士。李清泉的第一份報告基本復述了中央同意的四種方案。﹝9﹞第二份報告稱:“在和法代表就建交公報內容和公布時間達成協議后,擬立即草簽會談紀要,然后雙方報告政府批准后即按約定時間公布”,並草擬了會談紀要稿。﹝12﹞

外交部同意李清泉關於立即草簽會談紀要的意見,對其草擬的會談紀要內容也基本同意。至於發布公報時間,為便於中方發布消息,外交部西歐司提議應爭取在北京時間凌晨1點30分或2點30分(即格林尼治時間17時30分或18時30分),如法方不同意,也可提出北京時間1點或3點(即格林尼治時間17時或19時)與對方商洽。12月31日,西歐司的這些意見經外交部批復后電告駐瑞士使館。﹝12﹞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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