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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廣播電視業的所有權集中化:一個傳播政治經濟學的分析
吳曉迪,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
2013年05月21日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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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國廣播電視業的放鬆管制

為了保護市場競爭和多樣性,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1941年頒布了“全國電視台所有權規則”(the NTSO Rule),規定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擁有3家以上的電視台或者超過25%的電視受眾。然而,這項規則自從它的誕生之日起,就不斷受到商業利益的挑戰。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新自由主義政策開始在美國大行其道,美國的廣播電視業開始了大規模的放鬆管制,一些用來限制媒體集中的措施或被取消,或被放寬。比如,每家公司所能擁有的電視台限額增加到了12家。到了1996年,隨著新《電信法》(the 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的通過,美國廣播電視業的放鬆管制達到了高潮。這項新修改的法律為媒體的跨行業兼並重組打開了大門,並且把每家公司可擁有受眾的限制從25%提高到了35%。此外,該法律規定隻要全國受眾數不超過30%,就不會限制各傳媒集團所能擁有的電視台數量。2003年,在以維亞康姆(Viacom)為代表的大型媒體集團的商業攻勢下,全國電視台所有權規則再次被迫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規則把每家公司可擁有受眾的限制從35%提高到了45%。

放鬆管制對美國的傳媒業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美國的媒體業出現了明顯的所有權集中化趨勢。Bagdikian在他1983年出版的《媒體壟斷》第一版中寫到,在美國,50家大型公司控制著媒體產業。而截至1990年,這個數字已減少到23。到了2000年《媒體壟斷》第六版出版時,“美國傳播最廣泛的新聞、評論和日常娛樂都被六家名列全球大商業集團排行榜的公司所控制。” 而截至2011年,這個數字已經縮小到隻剩五家。

Noam利用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HHI)對此進行了進一步的研究。 赫芬達爾—赫希曼指數是一種測量產業集中度的綜合指數。它是指一個行業中各市場競爭主體所佔行業總收入或總資產百分比的平方和,用來計量市場份額的變化,即市場中廠商規模的離散度。這一指數在這段時間的變化(如圖)表明,1996年新《電信法》的頒布對美國廣播電視產業的集中化產生了重大的推動作用。在新《電信法》通過以前,美國廣播電視業的產業集中度徘徊在一個相對穩定且較低的水平。而在新《電信法》通過后的五年裡,美國廣播電視產業的集中度迅速提高。到了2001年以后,集中度的升高速度開始放緩。

事實上,正是1996年新《電信法》頒布后的十年中,美國廣播電視業發生了媒體產業史上規模最大且影響深遠的兼並重組浪潮,這包括了維亞康姆對哥倫比亞廣播公司(CBS)的收購,時代華納(Time Warner)與美國在線(AOL)的合並,以及新聞集團(News Corporation)對直播電視集團(DirecTV)等多家電視台的收購。這些兼並重組讓人們對媒體所有權集中化可能產生的后果感到憂慮。當越來越少的人或商業機構控制了信息的通道,市場競爭、新聞質量和公共利益都會受到損害。此外,商業媒體也會進行新聞審查,它會積極支持現存的統治秩序,因為對於現狀的維護也符合這些媒體和大資本集團自身的利益。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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