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平等思想的美國式的解讀。在資產階級革命中平等的口號獲得普遍贊揚,美國《獨立宣言》指出:“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平等成為強大的思想力量。“人生而平等”,但是現實中的人並不平等,民主理論與現實之間存在著巨大的鴻溝。民主制度真正實行的前提是適當的財富分配,確保所有公民獲得有效地實現其基本權利的必需的手段。美國建國時的平等觀念意味著身份平等、政治權利平等和財產平等。建國時期美國社會財富相對平等,但建國后隨著經濟加快發展,下層民眾的經濟境況惡化,兩極分化等經濟不平等的現象加劇,民主制度失掉了經濟基礎。由此美國開始了積極構建保護資產者的共和政體,開始了在經濟不平等的基礎上建立共和政體的嘗試,重新構建了以財產不平等為基礎的共和政體。公平的經濟社會需要公平的政治制度機制來促成,但是美國式資本社會不存在私人和社會利益一致的原則,民主制度也是建立在權利不平等基礎上的,市場在自由運作的時候,選擇的必然是效率,保証了效率卻失去了公平原則。美國社會始終不是按平等的原則進行管理。19世紀到20世紀,美國處於高度的貧富不均狀態,有名無實的民主政治體制未能代表多數人的經濟利益。民主拒斥經濟平等,對經濟秩序不平等聽之任之。直到20世紀20年代末,少數人過著富裕奢華的生活,而不幸的工人卻處於貧困中,沒有福利救濟,沒有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缺乏安全感和從事有意義工作的機會。但是平等的必然要求表現為當不平等達到一定程度時,它就開始發揮作用,抑制不平等的加劇,使得社會朝著較為平等的方向推進。“佔領華爾街”運動的發生,証明美國存在著嚴重的社會分配不公,過去30年間美國經濟增長的最大成果惠及了富人,中低收入家庭經濟難以改善。美國式的民主並沒有給世界提供能實現經濟平等的實踐模式。
(四)美國憲政法律制度的解讀。美國把法律推升到神聖的地位,把國家權威通過法律神聖化,強調這是保証實現自由民主的價值觀,看似尊重法律,但實際上與自由價值觀是相背離的。自由主義價值觀僅僅賦予法律制止影響他人自由的權力,但美國法律完全成了最高權力的神聖體系,由此破壞了自由價值觀的核心原則。實際上美國法律制度是為統治者服務的。法官自由裁定權、法律程序否定法律正義、模糊的法律領域等為富人和統治者提供了合法保護。西方國家存在著大陸法和普通法兩大法系,美國法律實行的是普通法制度。美國法律長期沒有系統成文的刑事訴訟法,直到1945年才制訂了《聯邦刑事訴訟規則》,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缺乏明確性和嚴謹性。美國法律實行判例制度,法律解釋靈活,法官對先例原則和制定的法律都享有司法解釋的神聖權力,造成法律含義的極大伸縮性,為保護富人提供了法律空間。美國法律強調程序規則,要求在訴訟中以程序標准來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禁止獲得影響程序的真實法律事實。美國法律堅持陪審團制度,認為通過民眾行使裁判權,可以保障憲政制度和法治目標,似乎是將民主滲透到法律中。美國實行違法証據排除規則,不符合程序標准的証據在庭審前就由被告方予以排除,法院常常以証據違法推翻被告人有罪的法定理由。法律的最終目的應該是保障公民不受犯罪侵害的權利,程序應該服務和保障實體正義,片面強調程序公正,往往是顛覆案情真相,放縱涉嫌罪犯,並不能保障法律的正義和公平,程序絕對化損害了實體正義和法律價值。美國實行大陪審團制度,但是陪審員往往被檢察機關或者辯護律師利用,陪審團審判為法官和律師宣傳提供了途徑,案件的結果受到影響,陪審團“無理否決權”的合理性遭到了廣泛質疑,出現對大陪審制重大缺陷的反思,但是大陪審團制度被認為有掩飾民主制度的作用,長時間得以保留。美國法律活動依賴於律師,判例法的缺陷使得法官和律師形成利益集團。名人和富人請名律師,辯護最終以程序性取勝,普通民眾不具備請名律師的能力,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法律形成了與平民對立的貴族階層。美國法院常常做出有利於被告的判決,犧牲受害人的利益,放縱了部分犯罪,最典型性的是 “辛普森殺妻案”。1994年美式橄欖球運動員辛普森殺妻案,在証據充分的情況下,因為程序問題証據不被採用,在兩項一級謀殺罪的指控中被宣告無罪,辛普森竟逃脫了法律制裁。犯罪分子在犯下重罪之后仍可能因為程序逃脫法律追究,所謂公正的審判結果卻制造出了冤案,程序至上卻犧牲了正義,強調人人平等的美國法律發生了異變。美國法律的所謂尊重罪犯的權利,看似在維護人權,但卻失掉社會正義和道德價值判斷,無異於在放縱犯罪,實際上是為有錢人提供了法律保護。
(作者單位: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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