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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潤廣:解讀美國的民主觀和民主制度
2013年04月24日10:25   來源:紅旗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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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國民主制度的本質:為富人的民主

美國建國后的歷史進程中,始終面臨著制度實踐中的困境,不斷調整著制度形式,進行了制度結構與意識形態的調適,形成了復雜的制度構架和多元價值理念的制度。今天復雜的美國式民主制度,已經難以從實際運行中表現出來的形式來認知,需要探索美國制度的內生機制和深層動因。

(一)民主制度的歷史探析。美國長期不熱衷於民主制,現今卻積極宣揚民主制,弄清這一矛盾的態度,需要清楚歷史上真正民主制度。民主作為國家政治制度,首先出現在古希臘的雅典城邦。普遍的說法是,由公元前6世紀梭倫奠基,經由克裡斯特尼的改革,在伯裡克利時代趨於成熟,而實際上民主制度是在伯裡克利時代才實現的。但到現在為止,世界上幾乎沒有“復制”雅典式的民主制的例証。美國對雅典民主制有著實用主義的態度。一方面憎惡真正的民主制,攻擊雅典民主制是“暴民統治”,是對少數人(富人)的侵犯。早期美國統治者認為“民主是一個最壞的字眼”,認為人民統治或政府遵從大多數人的意願的民主是一件壞事,是“對於個人自由和文明生活的優雅質量都是有致命危害的。”這是針對代議制民主說的。另一方面在需要証明代議制民主的正當性和利用民主價值觀的神聖性征服世界時,美國就稱為民主制度起始於偉大的雅典民主制度,試圖把現今選舉式的少數人統治制度與雅典的民主制度相聯結,証明美國等國家實行的是“主權在民”的民主制度,由此美國有了強制其他國家實行民主的道義權威。美國對真正民主制度的矛盾態度說明了其對民主制度內在的政治動機。

(二)美國共和主義憲政制度解讀。美國在建國時期按照共和政治理念設計了政體,排斥民主制度,即使是對代議制民主也持反對的態度,始終把美國政府稱為“共和政府”,而不是今天美國標榜的“民主政府”。獨立戰爭后美國各州掀起了民主浪潮,社會下層積極參政,平民主義威脅到了各州富人紳士們的財產權,為此統治者欲通過制定新憲法來解除民主對財產的威脅,將民眾排除在政治體制之外。美國“憲法之父”漢米爾頓和麥迪遜認為,制定美國憲法的目的是用來“阻止民主的冒失表現”,美國憲法遵循的原則是“應該這樣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數人得到保護,不受多數人的侵犯”,為此美國在各州進行共和政體的實驗。由於美國《獨立宣言》宣稱的民主和自由理念超越共和主義成了政治傾向,各州制定憲法、組建新政府,民眾積極地參與,代表民意的議會居於支配性地位,增強了民眾的力量。由此,富人紳士們認為威脅其利益、動搖其統治,公開詆毀辱罵和抹黑民主政治和人民大眾。亞當斯稱,倘使民主分子多分得一些立法權,即讓他們在立法機構中起支配作用或佔優勢,……他們就會通過表決剝奪你們的財產。現實情況是各州民眾選舉的權力(州議會)取代了政府的職能,導致各地政府的無政府狀況,造成國家幾近分崩離析,共和政體實驗出現了嚴重的問題。為建立強大的中央政府以保証財產的安全,美國以不合法理的方式通過制定新憲法,設計了一個防止人民民主的制度准則,以建立強有力的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地制約各州“瘋狂的民主”。缺少足夠權威的中央政府是共和國的致命弱點,政府的權力都由自由民選的立法機構掌握,無異於“一種選舉的專制主義”,這就清楚表明了自由和民主與共和制度有著難以逾越的矛盾。在制憲會議上,美國的精英們強烈抨擊了民主和民意的影響,認為“所有的社會都分成了少數派和多數派。少數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門之士,多數派包括人民大眾……應該使少數階級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他們可以阻止多數階級的騷動。”由此抽去民主的實質,隻保留民主的形式,讓民主淪為一種對財產無害的形式民主。在形式民主的基礎上美國設計了保持國家強大,避免多數統治,避免少數人(富人)的權利受到侵害,避免比重小的群體面臨集體強制的制度。限制民主就是在權力結構中貫徹分立與制衡的原則,讓人民主權原則徒有其表,削弱代表民意的議會的權力,以分權原則分割立法權。由此國會被分為眾議院和參議院,同眾議院相比,由州議會選出的參議院代表難以與人民有著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多數的意志首先在立法機關內部就遭到了阻撓和制約。亞當斯強調“要建立一個使富人的自由和財產感到安全的參議院,以反對窮人佔多數的眾議院的侵佔。”以參議院制衡表達民意的眾議院,否定了民主機制在共和政體中的支配地位。美國對行政權制衡,總統的選舉是由選民選出選舉人,再由選舉人選舉產生,這樣總統也與人民沒有直接的聯系。總統被賦予了與議會完全獨立和有權威的行政權力,以政府的穩定性和有效性保障少數人的權益,實際上美國總統是稍受限制的君主和專制獨裁者,當反對派以“美國的新政體已經帶上濃厚的君主制色彩”進行批評時,美國憲政設計者強調“優良政體的真正檢驗標准應視其能否有助於治國安邦”。共和制同時設計了有最大國家權威的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對民主的限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高院取消違憲法律的行動”。最高法院不受命於民意立法機構,法官是由總統提名、參議院批准任命,由此法官們與人民群眾失去了任何聯系,如果處於多數的窮人觸犯了少數富人的既得利益,法院就會站在少數既得利益者一邊宣布多數制定的法律因違憲而無效,實際上是將司法貴族的意志置於人民的意志之上。通常人們都認為三權分立、權力制衡是反對專制、限制政府權力和維護民主的體現,實際上統治者認為危險主要來自人民和民主,確定憲政原則是用來對付人民和民主的。權力制衡是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反動,認為“分權原則是業已設計出來的對民主制最有效的限制。”制憲者們的巧妙意圖就是將整個權力分散到幾個不同的部門中,權力相互牽制,使其不能達到危害少數富人的目的,這就是美國權力的分立與制衡的內在原因。美國權力分立和制衡實際上是對人民權力的分解,是對至高無上的人民的意志的制衡,這就是“美國憲法對古今民主典型的寶貴改進”,這樣的共和制度被認為是有利於美國繁榮的形式,是有利於美國制度長久延續的。

(責編:萬鵬、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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