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保障公民的健康權,是國家的責任和義務。現階段,我國正推進醫保的全民覆蓋,並取得一定成效。但由於全民醫保體系還在健全完善中,基本醫療保障還存在“缺位”和“錯位”的狀況。為解決目前醫療保障領域的焦點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實現健康權保護事業的法治化,我國有必要制定《基本醫療保障法》。 《基本醫療保障法》的制定勢在必行 制定《基本醫療保障法》是保護公民健康權和規范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義務的必然要求。從我國《憲法》第45條的相關規定中,可推導出健康權作為我國公民一項基本權利的法律地位。也正是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國家的基本醫療保障義務。一般而言,國家的基本醫療保障義務主要包括承認義務、規則提供義務、平等保護義務、出資義務、體系運作義務、權利救濟義務等。在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國家的義務,必須由法律來規范,而健康權的人權屬性和基本權利屬性決定了對公民健康權的保護和對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義務的規范,必須改變過去的政策模式,要通過法律來調整。 制定《基本醫療保障法》是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形成,但它本身並非完美無缺,因此立法工作隻能加強不能削弱。當前,隨著我國新醫改的有效推進,醫保全民覆蓋等基本醫療保障改革已經取得了重大成就,各地先行先試也積累了很多經驗,通過法律來調整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立法條件已經成熟,應抓緊研究制定《基本醫療保障法》。有觀點認為,有了社會保險法,就不需要制定《基本醫療保障法》了。應當認識到,一方面,社會保險法涉及面廣、內容較為宏觀,還需要有單行法、專門法來配套,而《基本醫療保障法》就屬於其中的一個單行法、專門法﹔另一方面,社會保險法存在諸多缺陷,比如,對醫保規定過於簡單、固守分割的醫保體系、缺乏醫療救助體系、缺乏醫院強制救助義務規定等,急需制定《基本醫療保障法》進行補充。 制定《基本醫療保障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要求。城鄉大病醫保等醫改新政的出台,對於解決人民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等問題有重要意義。這些新舉措的制度化、可持續化,都要靠法律來保障。同時,醫保體系分割、醫保統籌層次低、醫保異地結算難、醫保資金管理不善等體制性問題,都還有待新的立法來解決。《基本醫療保障法》則能夠通過規定國家的基本醫療保障義務,調節醫療資源分配,給醫療需求者以基本的健康保護。因此,其對於打破醫療保障城鄉二元分割、體制內與體制外二元分割的局面,建立城鄉統一的公民健康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醫療保障法》應重點考慮的內容 立法理念。要把保護公民健康權作為首要理念﹔要平等保護公民健康權﹔重視實現社會公平,取消體制內體制外、城市鄉下的分割歧視﹔堅持衡平理念,正確把握公民根本利益、現階段公民共同利益、不同公民群體特殊利益的關系,正確反映和統籌兼顧不同方面利益,妥善處理國家義務、個體權利、市場自主、社會慈善等之間的關系。 調整主線。健康權作為一種積極性的請求權,它的概念本身就包含著給付性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義務,無國家保障,健康權則無法實現。所以,《基本醫療保障法》的首要任務是明確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義務,這是該法的一條主線。國家的基本醫療保障義務主要包括承認義務、規則提供義務、平等保護義務、出資義務、體系運作義務、權利救濟義務等。 調整范圍。世界銀行把醫療服務分為三類,即公共衛生服務(任何收入水平的人都可消費或得到)、基本臨床醫療服務(政府有責任保証所有人獲得基本臨床醫療衛生服務)、自由選擇的醫療衛生服務(由個人承擔)。針對這三類服務,在實踐中應做到:(1)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保障分開。由於公共衛生服務在我國已由公共衛生類法律調整,故不應納入本法范圍。(2)基本醫療服務和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硬件體系分開。基本醫療保障法隻涉及基本臨床醫療服務,不調整提供服務的硬件體系建設。(3)在普惠層(全民保健)、中間層(基本保障)和附加層三個保障層次中,基本醫療保障法隻調整中間層,普惠層由公共衛生類法律調整,附加層由商業保險法調整。 關鍵制度。《基本醫療保障法》的關鍵制度主要有:(1)實現城鄉基本醫療保險一體化,將三種基本醫療保險統合成統一的居民基本健康保險。(2)建立城鄉一體的基本醫療救助體系。(3)確立醫院的強制救助義務。(4)實現醫保基金出資責任主體法定化,明確界定國家出資義務、社會出資義務和個人出資義務﹔進一步實行個人賬戶和統籌結算制度改革,提高醫保資金使用效率﹔建立專門性、多樣化的醫保資金管理體制,實現國家級、地方政府級、社會性和私人性等多層級、多類別資金管理機構共存互補,確保醫保資金到位。 (作者單位:清華大學、中南大學)
(來源:光明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