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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李忠杰:推動建立國際文明新秩序

2012年11月12日08:18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四、國際文明新秩序應該包括的主要內容

我們所要建立的國際文明新秩序應該包含那些內容和要求呢?這個問題,要隨著國際社會各種條件的發展變化而確定,更要由國際社會去磋商、研究、逐步形成共識。但如果我們提出建立國際文明新秩序的主張,就需要對其內涵進行必要的研究,並提出一些基本的設想。

首先,我們要推動世界逐步形成一個共識: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樣性。

大自然是千姿百態、豐富多彩的。正因為其形態、質地、色彩、運動的多樣性,才使得自然的世界充滿了生機和活力。同樣,人類文明也是千姿百態、豐富多彩的。唯有這種多樣性,才促進了人類文明的融匯、發展和進步。世界文明的多樣性,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有益於世界文明的進步。

所以,世界上的人們,都要尊重世界文明的多樣性。每一種文明,都要學會與其他文明和平共處,求同存異,互相學習,取長補短,共同發展。注意從別的文明吸收養分,加強不同類型文明之間的交流,而不能對別的文明橫加指責,隨意干涉。要把尊重世界文明多樣性作為國際關系的重要准則加以確立,載入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文件中,以此指導處理新形勢下的國際關系特別是涉及文明、文化的關系。

第二,應該允許每個國家自主選擇符合本國國情的社會制度、發展戰略、生活方式和文化價值。

各國人民走過了不同的歷史發展道路,有著不同的文化背景、社會制度和價值觀念,延續著不同的生活方式。這種多樣性正是世界充滿競賽、活力和創新的根本原因。各國之間應該加強交流和了解,在相互尊重和平等相待的基礎上共同前進,而不應讓這種多樣性成為阻礙各國人民攜手共進的隔閡,更不應人為地從中挑起對立和沖突。

每個國家都有權選擇自己的社會制度、發展戰略、生活方式和文化價值。國與國之間的關系主要應該從國家自身的戰略利益出發,著眼於長遠的戰略利益。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差別不應成為發展相互關系的障礙。中國尊重每個國家自己的選擇,不把自己的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強加於人,同時不能允許別國把自己的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強加於我。每個國家都應該超越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的差異,相互尊重,友好相處。尊重和發展世界文明的多樣性,並在這種多樣性中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是人類社會向前發展的偉大動力。

第三,正確處理共性與個性的關系,在尊重不同文明的基礎上促進和發展人類共同文明。

世界是一個普遍聯系的整體。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地存在,而是同周圍其他事物聯系著﹔世界上的每一事物都尤其固有的特殊性即個性,以此與其他事物相區別﹔同時,許許多多的事物之間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共同性即共性,以此與其他事物相聯系。普遍性寓於特殊性之中,特殊性包含著普遍性。每一個事物都包含著共性與個性,或普遍性與特殊性。不可能隻有共性、普遍性而沒有個性、特殊性,也不可能隻有個性、特殊性而沒有共性、普遍性。

人類文明同樣也是如此。也就是說,每個國家和民族的文明都有自己的特色,同時,也有很多相同或類似之處。所有不同類型的文明共同構成了人類世界的整體文明。其中的每一種文明都在與其他文明的交流中吸取營養,取長補短,人類文明正是在不同文明的相互碰撞、相互交流、相互吸收、相互融合中得到發展的。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不同文明的交流也日益擴大。總體上,這是一種積極的趨勢和潮流。我們要因勢利導,在多樣性的基礎上求得更多的共識,發展人類世界的共同文明。要把全世界的文化都當作人類的寶貴財富來愛護和保護。要把促進全世界的文明發展作為每個國家和民族共同的責任。要開辟更多的渠道,利用更多的方式,促進各個國家和民族的文明交流。

第四,制定和完善建立國際文明新秩序的系統規則。

秩序是由規則來引導、約束和規范的。沒有規則,就不可能有秩序。建立國際文明新秩序,就必須大量建立和完善涉及文明問題的各種規則。

比如,由聯合國憲章、國際條約、國際組織的決議等等構成的國際法體系,就是具有不同約束力的國際規則。聯合國憲章規定其四條宗旨: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各國間的友好關系,促進國際間有關經濟、社會及文化方面的合作,構成協調各國行動的中心﹔同時,規定了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守的若干原則:會員國主權平等,善意履行憲章義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脅或使用武力,集體協助,確保非會員國遵行憲章義務,不干涉內政。所有這些,對於國際社會的各種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

在過去幾十年中,中國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了越來越多國家的認同,同樣也反映了人類文明的進步,並為建立國際文明的新秩序提供了基礎。

在經濟領域,世界貿易組織等等的一些規則,也是對國際文明新秩序的一種規范,有助於協調和處理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包括人類文明的關系。凡是遇到國際沖突,都應該按照規則來加以解決,反對使用武力和依靠強權。

第五,進一步規范國際文化產業和文化市場。

現代文明的發展,造就了世界文化產業。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提高,文化在整個社會生活中的意義和價值越來明顯。文化與現代生產力的結合造就了現代文化產業。當今世界,文化產業發展迅猛,文化市場的規模越來越大。

1997年,美國制定了“北美行業分類系統”,囊括了34種生產信息、文化產品和處理數據的行業,其中有20個是新興行業,包括錄音棚、有線電視節目分銷以及數據庫等。歐洲文化產業委員會提出:在最抽象的意義上,文化產業可以定義為——生產文化意義內容的產業。

目前,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中,GDP中的80%已經來源於服務業,而其中以電子商務為代表的網絡經濟扮演了主要角色。視聽產品在美國經濟中的地位,1985年為第11位,1994年就躍居為第6位。在英國,文化產業平均發展速度近兩倍於整個經濟的增長率。日本僅文化娛樂業的經營收入就已超過其汽車工業的產值。世界九大媒體巨無霸支配著全球絕大部分文化市場。1999年,名列全球500強第31位的索尼公司年收入為531.56億美元,列第151位的沃爾特•迪斯尼公司年收入為229.76億美元。

世界文化市場如此迅猛發展,就不能沒有一定的規則。國際社會對於通過電視、廣播、電影、書籍、軟件、音像制品、國際互聯網、電訊工具等等進行的信息和文化交流,應該建立和遵循必要的規則,注意保護各種文明的特色。貿易要有規則,內容要有規則,傳輸也要有規則。比較公認的規則有知識產權等等。其他許多方面,比如電視傳播,電台播音等等,也都要有明確的規則。這種規則,還不能僅僅依據發達國家或跨國公司的意願來制定。它必須充分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要求,有利於在世界市場和國際舞台上實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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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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