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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
2013年03月29日08:53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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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認真抓好改革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事關重大,任務艱巨,需要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分批實施、逐步推進,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實施《方案》任務分工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務(共29項)

  (一)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業注冊登記)

  (二)制定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鐵路局“三定”規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指導意見。(中央編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分別負責,征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海洋局、國家能源局“三定”規定。(中央編辦負責,征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等。(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防止邊減邊增,今后一般不新設許可,因特殊需要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証。(法制辦會同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4月底前提出並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

  (六)制定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三定”規定。(中央編辦負責,征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印發機構改革中涉及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的職責調整通知。(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列明取消審批的投資項目(含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取消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下放地方審批的投資項目(含下放地方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列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保留審批的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對確需審批、核准、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以及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發布新修訂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修改出台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備案管理辦法)

  (九)下放一批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准,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減少、合並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等放寬工商登記條件、實行“寬進嚴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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