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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公布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
2013年03月29日08:53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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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准。(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減少一批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后置審批的項目以及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中央編辦、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行業協會商會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主體。(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脫鉤方案,確定一批行業協會商會進行試點,同時試點一業多會)

  (十九)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國務院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各部門分別負責。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職能轉變要求,提出加強自身改革和推進本系統改革的具體措施)

  (二十一)規范非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實施。(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証機構。(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民政部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修訂工作,民政部門按新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四)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強化宏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監察部、商務部、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的意見)

  (二十五)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務部牽頭解決一批突出問題)

  (二十六)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在職責范圍內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十七)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群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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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八)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中央編辦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推進部門組織條例有關試點工作)

  (二十九)加強技術標准體系建設。(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強制性標准管理的方案,並組織修訂一批急需的強制性標准)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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