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28項)
(一)下放一批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相應加強監督檢查。出台並實施扶持地方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國務院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中央編辦會同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減少、合並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出台並實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工作,發布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准並組織實施。(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中央編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統一規范的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加強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八)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九)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一)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二)出台並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法制辦、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出台不動產登記條例)
(十三)出台並實施信息網絡實名登記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公安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台並實施新的現金管理制度。(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和體制。(財政部會同國資委、中央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見)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法制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七)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后評估和糾錯制度。(法制辦、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八)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九)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台並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財政部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証機構。(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總結脫鉤工作、一業多會試點經驗,研究提出逐步推開的意見)
(二十四)通過修訂或制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強化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制度機制設計、全局性事項統籌管理、體制改革統籌協調等職能。(中央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維護全國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長效機制。(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組織開展機構編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中央編辦會同財政部、法制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薦性標准體系。(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賬戶實名登記制度。(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証監會、保監會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