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民主實現三種形式 開啟民主協商新視野
李君如:對於我們中國來講,我們關注這個問題,是因為它給我們打開了民主研究的視野。民主這個概念對我們來講是舶來品,例如“五四運動”,“德”先生、“賽”先生到中國來,民主科學進來了。我們民主的實現形式最初也就認為是選舉民主。隨著民主進程的發展,我們感覺到確實要研究民主的實現形式究竟還有哪些方面。所以,我們很關注這個學術動向。
在這個研究進程中,我們認為中國人民的民主實現形式,除了選舉之外還有其他的形式,我記得在十年前,我當時研究這個問題的時候,我提出從技術層面來說,民主的實現形式有三個,一是選舉,二是協商,三是談判。
選舉,它是每人把自己的權利轉化為自己神聖的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它的計票方式是少數人服從多數,每個人都行使權利,最后權利實現不實現,就奉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所以我們常講,選舉民主實際上是多數決原則。
協商民主呢?它是由不同利益的主體,通過對話形成共識。這個共識就集中反映了大家一種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意志,這個對話將大家的權利和利益進行體現。然后,所有人按照這種共識去辦事,這是第二種形式。
第三種形式,就是談判。因為有時候選舉也選不出多數、少數,票數接近,協商也協商不了,形成不了共識,就隻能採取談判方式。談判遵循利益分割原則,比如我們兩個競選總統,結果差不多,最后兩個黨談判,外交部長,你們這個黨拿去,國防部長歸我這個黨,就是利益分割,相互妥協,得到最后所謂各方權利的實現。
這三種形式都是民主實現的形式。對中國來講,搞清楚有什麼意義呢?我們的人民民主,本質是人民當家作主,人民怎麼當家作主,總要找到一種實現形式。所以,我們在不同的方案中進行選擇,這樣就打開了民主協商研究的視野,開啟了多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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