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政府部門收入分配秩序
發生在政府部門身上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非規范性現象之所以會出現,各種隱性收入之所以成為久治不愈的“頑症”,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於政府部門的收入分配秩序不規范。
比如,為數不少的政府部門,都有從企業、居民那裡取得收入的行為,都有將直接取得的收入用之於支出的現象。也就是說,不僅財政部門從事財政性分配活動,其他的政府部門也在或多或少地從事財政性分配活動。正是由於存在大量的非納入統一管理體系的財政性收入,“三公”消費等失范行為才獲得了便利的經濟來源支持。
再如,盡管在名義上已經取消了所謂預算外資金,但在現實中,政府部門所取得的收入仍可以區分為一般預算收入、基金預算收入、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收入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等至少四個類別。其中,隻有一般預算收入通過各級人大審批且可統籌使用,其余的幾類收入,或是尚未進入各級人大審批視野,或是不能統籌使用而屬於相關部門的“私房錢”。正是由於未全部納入統一的預算視野,本屬於同一性質的各種政府收入的收取和使用才會“政出多門”,亂收費、亂罰款、亂發補貼等各種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由此看來,解決上述問題的根本之策,在於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實行“釜底抽薪”——讓政府部門同各種非規范性收入“絕緣”。為此,如下的兩個行為規范必須明確並制度化:
其一,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和國際的通行規范,在進一步清理整頓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基礎上,讓財政部門將有關政府收支的事情統一管起來,不允許其他政府部門發生任何的以直接向企業、居民收錢為代表的財政性分配活動。
其二,按照十八大的精神,以實行全口徑預算為目標,盡快作出相應安排,鏟除各種游離於完整統一預算的財政性收入。不論是一般預算收入,還是基金預算收入,甚或其他任何別的什麼名義的政府收入,除非特別需要,都要全部納入各級人大的審批視野並實行統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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