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秩序
應當說,對於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秩序,這些年,黨和政府已經推出了一系列規范性舉措。《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為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辦法》,即是兩個突出的范例。這些辦法,為建立規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的約束機制、推進職務消費制度改革邁出了堅實一步。
但是,從總體上說,在國有企業收入分配領域,我們仍然面臨著許多嚴峻的挑戰。比如,由於國有企業收入分配的約束機制未能真正建立起來,對國有企業的工資總額、高管人員收入水平和職務消費缺乏有效約束﹔由於國有資本收益分享機制未能真正建立起來,國有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比例,不僅遠遠低於國際上的一般水平,而且上繳的利潤也多在國有企業系統內部封閉運行﹔有些行業憑借行政壟斷地位和准入機制,既享受國家政策扶持,又獲取了高額利潤,並通過各種形式轉化為本行業的高工資和高福利﹔由於收入分配領域的相關立法尚未完全到位,一些非法收入,如以企業改制為名將國有資產化公為私、偷稅漏稅、以權謀私、貪污受賄、走私販私等現象,也時有發生。
要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列舉到的以及沒有列舉到的問題,關鍵是規范好國有企業的收入分配機制。其中,最為重要的兩個機制當在優先解決之列。
其一,建立健全國有資本收益分享機制。國有企業的基本屬性,一是企業,另一是國有。作為企業,它要遵從市場法則,參與市場競爭,在市場上謀生存、求發展。作為“國有”的企業,它要遵從公共法則,讓全體人民參與收益分配和監督管理。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這就意味著,在國有企業的利潤分配及其使用中,應當也必須使國家作為國有資本所有者在國有企業的權益得到保障。就此而論,作為1994年財稅改革的一項安排,國有企業不向國家上繳利潤或少向國家上繳利潤,不過是出於支持國有企業脫困的需要而採取的臨時性措施,絕非長久之策。決不能以此為托辭,將臨時措施長期化、固定化甚至制度化。所以,以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為主線索,盡快採取措施,將所有國有企業納入上繳利潤范圍並大幅提高國有企業上繳利潤的比例,是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當然之舉。
其二,規范國有企業分配秩序。國有企業的分配秩序之所以引人關注,就在於它一方面牽涉市場機制的運行秩序,另一方面,它也關系到國有資源、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的分配秩序。故而要通過放寬准入領域,引入競爭機制,加快改革步伐,積極推進政企、政資、政事分開。與此同時,對於這些企業,要加強對企業職工收入分配的監督,嚴格實行工資總額控制制度,確立高管人員與普通職工收入之間的合理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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