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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慶鈺:對NGO現象必然性的認識
2013年01月28日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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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寓於公民社會本質中的必然性

公民社會是國家或政府系統,以及市場或企業系統之外的所有民間組織或民間關系的總和,它是官方政治領域和市場經濟領域之外的民間公共領域。公民社會的組成要素是各種非政府和非企業的公民組織,包括公民的維權組織、各種行業協會、民間的公益組織、社區組織、利益團體、同人團體、互助組織、興趣組織和公民的某種自發組合等等。進一步說,公民社會的本質就是一個國家的民眾,以主人翁的姿態和自組織方式,廣泛參與到公共問題的解決當中去。

托克維爾向人們介紹了一個現實當中比較典型的例子:“當你一踏上美國的國土,就會覺得置身於一片喧鬧之中。嘈雜的喊叫四起,無數的呼聲同時傳到你的耳鼓,每個呼聲都表達一社會要求。你舉目四望,看到人們都在:活動:這裡,有一伙人在開會,討論如何建立一座教堂﹔那裡,人們在忙於選舉一名議員﹔再遠一點,一個選區的代表們正匆匆忙忙趕赴鄉鎮,去研究地方的某些改革事項﹔在另一處,是一群放下了田間工作的鄉下人,前來討論在他們鄉修路或建校的計劃。公民們集會在一起,有的是專為宣布他們不贊成政府的施政,有的是為了公布本地某一行政長官。還有人視酗酒為國家主要禍根,他們集合起來開會,庄嚴宣布以身作則,為禁酒作表率。”[4]

公民社會的反面就叫“子民社會”。人們可以根據政治文明程度的尺度,來分清公民社會與“子民社會”(或者臣民社會)的不同,並通過比較來加深對兩者的認識。與政治文明進程相關的主要標准,一個是國家政府與社會民眾的關系怎樣,一個是民眾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怎樣,再一個是民眾參與國家社會管理的程度怎樣。比如當一個人由自由國家走到一個沒有自由的國家,他會明顯感覺到巨大差異。在前者那裡,人們忙於各種活動,熱火朝天﹔而在后一個國家,到處安安靜靜,辦事四平八穩,人們只是循規蹈矩,墨守成規,好像一切都處於靜止當中。

依據客觀比較,人們能夠發現:第一,子民社會的王權或者統治權力是通過世襲或者爭斗或者指定接班的方式獲得,而公民社會中政府是經過公民的決定和遵從公民的意志產生並運行﹔第二,子民社會的民眾對於王權或者國家專權隻有義務而沒有權利,是權利與義務的失衡,而公民社會的民眾相對於憲政國家而言是既有義務也行使權利,是權利與義務的對等﹔第三,子民社會中附庸性的民間小社會無處不受制於專制性的全能國家權力,兩者勢若水火,而公民社會中追求自治的民間大社會,卻能夠與民主法治的有限政府,在管理與服務功能上互為補充,互為支持,互為依賴。

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理論,社會最終會走向國家政府消亡、社會自我管理的高級發展階段。雖然這裡面帶有濃厚的烏托邦色彩,但在國家的管理上,政府將越來越多的自主空間留給社會公眾是一個基本走向。隨著知識經濟時代、全球化時代、網絡化時代的發展,社會和公民自己所掌握的與生活相關的各種資源會越來越多,手段也越來越多,這將不斷增強社會民眾支配自己命運的能力。所以,小政府大社會或者叫做公民社會是人類社會的未來情形,也是各個現代國家的未來情形。在這個過程中,非政府組織的發展與成熟是小政府大社會或者公民社會的必要條件,所以它是一個伴隨社會趨勢而必然發生的現象。人們會在這些組織的運作中,培養公民意識,鍛煉與提高自我組織、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素質與能力,從而促使小政府大社會必要因素的積累和公民社會的不斷成熟。

根據這樣一個規律,可以發現非政府組織的質量、層級、水平以及所具有的公民性是有動態的、發展的,是有區別的。它們將隨著社會環境條件的變化和民眾覺悟意識的提升以及運作能力的增強,不斷由低級水平走向高級水平,從扭曲狀態走向完整和正常狀態。所以,非政府組織的趨勢是:從一般趣味愛好組織走向社會信念組織﹔從隨意組織走向更加規范的組織﹔從少量組織發展到更加普遍的組織﹔從個別利益關懷組織發展到更加具有利益關懷的組織﹔從經濟權益訴求組織發展到社會權益訴求的組織。

(責編:張湘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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