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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慶鈺:關於腐敗的文化分析
2013年01月28日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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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長於血緣親情和類血緣人情基礎上的、被總結為“潛規則”的中國社會交往方式的形成,它實際並不僅僅限於官場之內和官員身上,而是一種場內場外幾乎所有國人都普遍無意識認同的價值取向。將情理而不是法理作為社會利益分配和調節工具的代價是巨大的。有兩個結果不言自明。一個是權力腐敗,一個就是制度與正式規則的難以建立和即使建立也歸於失靈。作為正式的制度和規則,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它們都是具有標准和尺度性質的東西。如果不考慮制定程序的因素,從理論上講它們都相對具有利益調節與分配的公正性。不僅在施行過程中對相應共同體內的所有成員都一視同仁,而且執行的成本也相對較低。無論就納稅人的私利還是共同體的公利來說,都是更為劃算的選擇。

比較而言,以“情理”作為支撐的非正式規則,在運作當中制造的成本無論對於共同體的個人還是這個整體,不僅是高昂的,而且具有無限制增長的趨勢。這主要取決於三個因素:第一,人的需求欲望是無限的﹔第二,各種利益的供給永遠是短缺的﹔第三權力永遠居於利益調節的瓶頸地位。

關於第一點人們可以從斯密的“經濟人”假設和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那裡得到很深刻的啟示。他們所創造的為世界所公認的具有終極真理性質的結論,准確地揭示了人性以自己的生存、生活、和幸福為出發點,尋求利益無限擴張的本質屬性。他們的理論為“人之所以為人”做了元注解。第二個因素是上一個因素的邏輯結果。因為人的需求欲望是無限的,那麼人對於與個人需求欲望有關系的利益的追求也就是無限的。這一點就從根本上決定了,不管人們做何種努力,有關利益的供給將永遠是短缺的。第三個因素,即權力在利益分配與調節中的瓶頸地位是由前兩個因素帶來的。對於人類來說,一種絕對自由的自然權利時代是不能長久的。為了避免惡性和無序競爭帶來的巨大損失和代價,國家制度成為當然之物。它產生以后出現了兩個走向:一個是人民自願讓渡一部分自由權利給予生活於其中的共同體,委托通過自己的意志產生的中介權力來實現自己的願望,經由公認的程序來達到利益分配與調解的目的﹔另一個走向是人民被迫向一個傳統權力讓渡自己的自由和權利,大家生活於其中的共同體被置於家長專制之下,人治成為利益分配與調節的惟一通道。在這個過程中,雖然也會制定一些公共規則,但不僅這些政策產生的程序及其執行缺乏廣泛代表性的基礎,更明顯的是家長權力在運行中的隨意性和情感性,這兩個特點成為公共利益分配的基本支點。

所謂權力在國家生活中的瓶頸地位,在不同性質的權力下面,結果和影響是截然不同的。在那種建立於共同體成員同意基礎之上和具有民願表達暢通渠道的國家,權力瓶頸是公眾意願的瓶頸,是法治理性的瓶頸,是不具有尋租性的瓶頸。但是那種建立於家長個人或家族意志基礎上的國家,公眾意志無從表達,那麼權力瓶頸就是家長的瓶頸,就是人治理性的瓶頸,就是家長個人好惡的瓶頸。因此這種權力百分之百具有尋租性。無論哪種瓶頸,相對於公眾利益的需求供給來說,都具有市場性。法治權力之所以是理性的,根據就在於在進行資源機會等利益資源分配時,它所依據的是由利益當事人認可的公開透明和一視同仁的正式制度。任何個人的額外努力對自己利益的增加幾乎沒有用處,所以,個人為利益額外投資的渠道就此堵死。

相比之下,人治權力正好相反。在進行稀缺資源的分配時,它所依據的主要是家長權力持有者個體的感覺和判斷。那麼很自然,為了從權力人那裡贏得對自己有利的利益分配形勢,人們必得會爭先恐后地接近直至收買權力人,那麼在利益當事人之間形成無休止的惡性競爭也就在所難免。所謂“惡性”是指,第一無秩序無規則﹔第二自私自利不擇手段﹔第三由於競相逐利而導致權力收購價格的哄抬上漲。在這樣一種利益分配優勢的惡性競爭中,所涉及的三個方面實際上沒有一家是贏家,而統統都要付出高額成本:持續增加的權力價格不僅不斷加重利益競爭者的投資負擔,而且這種額外支出降低了有限資金的生產性效率,最終影響的是產出能力﹔對於權力持有者而言,表面看來好像是獲利大戶,但從長遠看,前途布滿風險,說到底,這種利益競爭游戲所制造的往往是少有幸福天堂,而多有腐敗陷阱﹔而對於專制權力的國家來說,利益分配與調節系統的人情化人治化,導致了獲利渠道的扭曲和社會成員逐利牟利方向與手段的歪門邪道,最終影響的是整個社會生產能力和創造水平的低下和社會發展的緩慢。這就是說,以“情理”作為支撐的非正式規則的運行成本不僅是高昂的,而且具有無限制上升的趨勢。

權力腐敗是非正式規則成本的集中體現。人們在尋求這個問題的原因時,往往多追究三個方面﹔第一個是制度缺陷,即認為權力約束上面不科學太軟弱。說到這裡時許多人多引用近代西方史學家阿克頓勛爵“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這句名言。第二個是官員道德缺陷,即認為權力人無私為民無私為公的職業修養不夠,缺乏高尚的官德,因而在自由裁量權的使用中就難免會出現“缺斤短兩”、以權謀私的現象。第三個是家長獨佔的原因,即認為君主也好,皇帝也好,家長也好,其一元利益訴求與屬臣百官和治下民眾的多元利益訴求毫無疑問是難以一致的。被治者之所以服從和犧牲自己利益去遷就一國家長的感覺和意志,主要是迫於專制權力的淫威。一個來自於多數人同意的國家權力,其意志和利益是多元意志和利益討價還價的集成,因而具有眾人遵從的基礎以及獲得國家秩序的基礎。而這種結構在家長制下是沒有的。所以這種以“一人”意志和利益為繩墨的高壓制度終究會像一個千瘡百孔的水囊一樣,使國家利益逐漸流到有條件的個人腰包裡。這既是官員隊伍與家長一人的利益博弈過程,同時又是官員的“腐敗”過程。

(責編:張湘憶、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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