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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階段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成因
2012年12月13日15:19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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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分配調節不力是收入分配差距不斷擴大的重要原因

國民收入再分配是國民收入繼初次分配之后在整個社會范圍內進行的分配。一般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生產要素所有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必然會存在,使得初始收入分配的差距較大,因此,再分配是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個重要手段,是政府彌補市場缺陷、促使競爭更加公平合理的重要政策工具。具體而言,稅收、轉移支付和社會保障是政府通過再分配緩解收入分配差距的基本手段,也是市場經濟體制下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組成部分。但我國由於稅收、轉移支付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滯后,不但沒能使初次分配的差距得到有效緩解,而且由於調節的滯后,使初次分配的差距又轉變為再生產中的生產條件佔有的差距,進而產生了新的更大的差距,反而進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稅收制度不健全

稅收是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對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需要有健全的稅收體系。目前,我國稅收調節體系不健全,各稅種之間缺乏整合力,使稅收調節功能長期滯后於經濟發展中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加劇,影響了稅收公平調節功能的發揮,這進一步強化了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

第一,對高收入者收入的稅收調節力度不夠。近年來,隨著人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個人納稅額不斷增長。但個人所得稅流失也是不爭的事實,其中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流失情況尤為突出。目前,我國規定的最高邊際稅率是45%,使高收入居民即使在按章納稅之后,仍能有較多的財產剩余,高收入者的稅負相對於低收入者仍然較輕,因此對他們收入水平的實際影響並不大。201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4837.17億元,佔稅收總收入的6.6%,遠遠低於發達國家的25%-40%,且高收入階層貢獻的比例較小。此外,高收入群體的“逃稅”或“避稅”行為極為普遍。

第二,低收入者在個人所得稅收中處於不公平地位。對低收入者而言,盡管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水平並不高,但因其總收入水平較低,導致稅收負擔對其實際收入的影響要遠遠超過對高收入者的影響,從而導致個人所得稅不能充分發揮其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使中等收入者成為納稅的主體。盡管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已自2011年9月1日起上調至3500元,但是3500元的起征點仍然備受質疑。總體而言,我國政府利用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的力度仍然不夠,而且它已經成為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的潛在因素。

第三,遺產稅、贈與稅等征收體制尚未建立。在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收入分配差距調節充分發揮了遺產稅、贈與稅等多同稅種的相互協調與配合功能。我國目前雖然設立了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與財產稅,但遺產稅、贈與稅等還沒有開征。對遺產稅、贈與稅的征收不力,加劇了再生產中的對生產要素佔有的初始競爭條件的不平等。

(二)轉移支付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

轉移支付是各級政府是用以補充公共物品而提供的一種無償支出,是政府財政資金的單方面的無償轉移,是再分配的一種手段。但目前,我國轉移支付的功能未得到充分發揮。首先,未能對農村地區進行充分的轉移支付。長期以來,在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下,我國財政制度存在向城市傾斜的“偏向”。近年來,我國政府對扶持農村的財政支出總量不斷加大,但佔財政總支出的份額卻徘徊不前。以戶籍身份和所有制特征為依據的政府轉移支付制度,使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在教育、醫療衛生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待遇存在歧視性的城鄉分割,農村居民往往享受不到城鎮居民在就業、教育、住房、醫療等方面的待遇。與此同時,轉移支付對城鎮困難和低收入群體救助不夠。2010年,全國財政支出用於撫恤、社會福利救濟和社會保障的補助支出的費用佔居民總收入的比例僅為10.2%。 因此,在最終的可支配收入中,困難和低收入群體所得比重難以通過再分配的轉移支付得到提高,致使相當多貧困群體難以獲得有效援助。

(三)社會保障發展滯后

社會保障是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是調節收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和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但我國的保障體系尚不完善,制度尚不健全,存在保障面狹窄、保障種類不全、生活困難需要救助的城鄉貧困人口社會救助范圍較小等問題,使初次分配差距日益擴大的勢頭得不到有效遏制。第一,城鄉社會保障制度之間存在巨大差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六大以來,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作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得到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加快建立和著力推動,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取得長足發展。但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基礎上,這種城鄉社會保障相互隔離、發展水平不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政府往往將著眼點都更多地放在城鎮居民身上,導致農村的社會保障水平也與城鎮存在相當的差距,進一步導致城鄉收入分配差距加速擴大。第二,城鎮社會成員之間的社會保障待遇也存在很大的差別。在城鎮,不同群體的社會保障程度不同,比如城鎮職工的社會保障制度比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覆蓋面更廣,制度更完善,保障程度更高,而許多非正規部門、非主流群體隻能享受部分社會保障,保障程度偏低。第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與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制度之間存在較大不平等,直接導致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之間社會保障待遇的巨大差距。

(責編:張湘憶(實習)、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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