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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收入分配差距現狀及其影響
2012年12月13日13:43   來源:人民網-理論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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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過度的收入分配差距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消極作用

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容易加劇社會矛盾,引發社會不穩定,危及到經濟可持續發展。隨著我國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斷擴大,其負面影響逐漸顯現,並已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障礙。這種負面影響主要表現在對社會穩定、對經濟可持續發展以及對和諧社會實現的不利影響。

1. 收入分配差距過會大挫傷低收入群眾的勞動積極性

國際上通常認為基尼系數達到0.4是收入差距的警戒線,一旦基尼系數超過0.4,表明財富過度集中於少數人手中,社會就可能有發生動亂的危險。2002年,我國基尼系數超過0.4,達0.45,2010年上升到0.48。收入分配差距過大,一方面會對社會成員參與經濟活動的心理產生巨大的沖擊,影響人心所向,成為滋生社會不穩定的心理溫床。群眾對勞動致富帶來的正當經營收入差距具有一定承受力,但對行業壟斷、非法尋租等非正常途徑產生的過大的收入差距,不滿情緒強烈。而社會失衡心理蔓延擴散,將大大降低勞動者參與生產的積極性,加劇人們對收入分配不公的不良印象,進而使社會成員尤其是社會底層成員的心理承受力極度下降,參與生產的熱情大打折扣,甚至出現破壞社會信用和經濟秩序的行為,影響社會穩定。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特別是絕對貧困的存在,容易導致社會結構失衡甚至畸形化發展,激化社會階層矛盾,影響社會穩定。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已經開始伴隨明顯的“兩極分化”的特點,如果收入差距持續擴大,將引發群體性貧困或區域性貧困,導致群體性矛盾和和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沖突,從而有可能惡化社會秩序,威脅社會穩定。

收入分配差距過大不利於經濟可持續發展

正確認識並處理好收入分配差距問題,不僅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體現社會公平正義,而且關系經濟的良性循環。生產、分配、交換、消費是社會再生產過程的四個環節。生產與分配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生產決定分配,分配促進生產。沒有經濟的持續增長,分配就沒有可靠的物質基礎﹔沒有合理分配,增長也會缺乏持久動力和穩定的社會環境。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具有“連帶效應”,會對消費和生產產生不利影響,進而形成影響經濟持續發展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過大會對消費產生負面影響。有效需求是經濟增長的原動力,而消費需求的增長又是與收入增長正相關的。一般來說,居民收入水平越低,邊際消費傾向越高﹔居民收入水平越高,邊際消費傾向越低。目前,我國居民儲蓄呈“倒二八”分布,即20%的高收入儲戶擁有80%的儲蓄余額,而80%的低收入儲戶僅擁有20%的儲蓄余額。隨著收入分配差距的不斷擴大,財富過多地集中在少數高收入者手中,但擁有大量財富的高收入者的平均消費傾向較低,購買力相對過剩﹔大量具有潛在消費需求的低收入者的平均消費傾向較高,但購買力嚴重不足,這種收入水平與平均消費傾向的不協調結合,必然不能使這種需求轉化為有支付能力的有效需求,造成整個社會平均消費傾向的下降,進而導致使社會需求總量有限,有效需求不足。

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差距過大會對生產產生不利影響。消費和生產是對立統一、互為依存的關系。沒有消費的認可,生產的價值就難以得到體現﹔隻有存在一定的消費數量和合理的消費結構,才會有持續的生產發展。但我國的現實情況是,有支付能力的高收入者沒有繼續擴大消費的意願,而有消費意願的低收入者又沒有支付能力,這就會導致“生產過剩”。首先,“生產過剩”會使許多實力較弱的中小企業開工不足,裁員減產甚至停工破產,企業利潤率下降,相關利益者收入降低,進而會影響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使投資總量減少,影響經濟增長。其次,投資信心及投資總量的減少會影響社會就業崗位的增加。就業是民生之本,對提高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關鍵作用,而就業崗位的有限增長使大量低收入者通過就業提高收入的途徑受阻。再次,隨著企業投資信心不足、效益下降,會影響到經濟的健康發展,而經濟的發展狀況一定程度上決定著國家財政收入的規模。隨著國家財政收入增長的放緩,國家財政對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減弱。這樣,又進一步加劇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經濟發展進入“惡性循環”的怪圈。

3. 收入分配差距過大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各項事業蓬勃發展,各階層民眾都享受到了改革開放帶來的實惠,城鄉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生活水平顯著改善。與此同時,各種社會矛盾也愈發凸顯出來。研究表明,龐大的中等收入階層對社會收入差距具有較強的調節功能,對社會利益的矛盾與沖突具有較強的緩沖功能。在發達國家,中等收入者所佔比重普遍在60%-80%之間,呈“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結構。但從我國目前的收入分配格局看,中低收入階層比重仍然偏大,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還是金字塔型結構。據測算,2002年我國隻有7%左右是中等收入者,而按全面小康社會的標准,中等收入者比重應該在50%以上,就是說,為了達到全面小康社會的標准,從現在起每年平均至少要增加2個百分點。 近年來,我國這一比例在穩步上升,但與高速增長的GDP相比依然不相匹配,所期望的“橄欖型”結構並未出現 ,收入分配差距持續走高的態勢未能明顯緩解。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容易滋生社會不滿情緒,再加上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是通過腐敗性、欺詐性、壟斷性等不合理甚至非法手段獲得的,進一步加劇了社會弱勢群體的不公平感,激化了不同收入階層之間的沖突與矛盾,嚴重影響著社會和諧,也不利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因此,如何更好地協調好收入分配關系,縮小收入分配差距,推進社會公平,即是擺在中國經濟社會全面協調發展戰略面前的一個重要選擇和挑戰,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選自發展和改革藍皮書·中國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報告No.5《以民為本: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10年(2002-2012)》)

(責編:張湘憶(實習)、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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