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檢察機關內部設置
近十年來,超期羈押成為長期困擾我國司法實踐的一個痼疾。為解決該問題,有學者認為應當參考國外立法,建立案件期限預警制度,統一案件管理。隨著研究的深入,學者的呼吁日趨高漲。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修訂后的規則新設“案件管理”一章,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案件管理部門,對檢察機關辦理的案件實行統一受理、流程監控、案后評查、統計分析、信息查詢、綜合考評等,對辦案期限、辦案程序、辦案質量等進行管理、監督、預警。
“在檢察機關內部設立案件管理部門的做法值得肯定。新刑訴法中並沒有類似規定,最高檢主動設置該制度,表現出了遠見和膽識。”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永生認為:“這項制度就好像在檢察機關上方安裝了攝像頭,所有案件的進展情況一目了然,便於宏觀管理。”
陳永生同時指出,作為一種內部監督的方式,該制度還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秘書長顧永忠認為:“設置案件管理部門,有利於法定辦案期限的落實和案件質量的提高,同時也為律師打開了一扇常設的‘窗口’,使律師能盡快與業務部門取得聯系。”洪道德則認為:“這個新部門的設置,將有助於提高律師地位,保障律師會見權、閱卷權,有獨立部門專司其職,也有助於律師第一時間了解案件進程。”
不過,也有學者提出,設立案件管理部門等於增加了一道程序,很可能會拉長檢察機關辦案的時間,進而不得不延長羈押期限。對此,張建偉給出的建議是,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應建立電子化的案件管理平台,提高案件管理的速度並真正實現程序化。
張建偉還指出,修訂后的規則目前還只是“試行”,在執行一段時期之后,還會根據實踐中暴露的問題作相應調整。“在規則修訂的過程中,規則制定機關對學界意見的尊重和在諸多方面的自我約束,都使我們有理由相信,修訂后的規則能夠為新刑訴法的貫徹實施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本報記者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