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錄音錄像制度
早在2002年,樊崇義所主持的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就在全國范圍內率先開展“全程錄音錄像”的改革實驗,十年之后,新修改的刑訴法確立了這項制度。
“到目前為止,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在全國檢察系統已基本實現。”樊崇義說:“修訂后的規則很好地體現了對該制度的落實。”
修訂后的規則規定,被告人或者辯護人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的,必要時,公訴人可以提請法庭當庭播放相關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証。在刑事偵查程序中,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有可能會涉及一些証據線索等不能公開的內容。對此,樊崇義指出:“對不適宜公開播放的錄音、錄像如何處理,這是修訂后的規定的一點遺漏,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探索解決的辦法。”
對於“全程錄音錄像”中的“全程”的理解,樊崇義認為應從兩方面去認識:“一是有多少次訊問就要有多少次的錄音、錄像,不能等到犯罪嫌疑人招供時才開始進行﹔二是每次訊問的錄音、錄像要自始至終,不能中斷。”
楊宇冠則進一步指出,“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是指對整個訊問過程全部進行錄音、錄像。為了保証錄音錄像的真實性,必須確保畫面能夠全面反映訊問的全過程,在攝入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的同時,兼顧周圍的環境,以偵查人員出示身份証件並宣布啟動訊問為始,至聲明訊問結束為止。
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洪道德表示:“修訂后的規則較新刑訴法更進一步,它不區分案件的嚴重程度,要求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都要全程錄音錄像。檢察機關這種主動的自我約束,體現了我國法治的進步。”
嚴控技術偵查措施
修訂后的規則將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范圍規定為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採取其他方法難以收集証據的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於追捕被通緝或者批准、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針對這種范圍的限制,楊宇冠認為,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技術偵查措施涉及到運用最新的科技手段偵查犯罪活動,這種手段通常是以一種不為當事人察覺的方式進行,這其中就涉及到公民的隱私權。技術偵查措施一方面是打擊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該項措施一旦濫用就可能會導致對公民憲法權利的極大破壞,必須通過法律的硬性規定加以限制。
洪道德認為,將“十萬元”界定為重大貪污、賄賂犯罪的標准,是將新刑訴法的規定具體化,在實踐中更容易操作。同時,在達到這種標准時方可採取技術偵查措施,是比例原則的體現,即在決定是否採用技術偵查行為時,必須考慮犯罪的嚴重程度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小,以及懷疑的強弱程度。楊宇冠提醒,“涉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應該理解為有相關的材料証明為貪污、賄賂的金額達到十萬元以上。
那麼,“十萬元”確定的依據是什麼?為什麼不是其他數額呢?
多次參加最高檢修訂規則征求意見座談會的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指出,“十萬元”的數額並非憑空確定,而是有科學方法作為依據的。最高檢將一定時間段內全國發生的所有貪污、賄賂類犯罪案件收集整理,在對所有案件的涉案金額進行統計后,在此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普通貪污、賄賂犯罪,重大貪污、賄賂犯罪以及特別重大貪污、賄賂犯罪的比重,計算某類型貪污、賄賂犯罪涉案金額的下限。“十萬元”就是依照上述方法得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