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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 :司法 實現立法精神的橋梁
盧子娟
2012年11月20日08:38   來源:中國黨政干部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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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黨政干部論壇》:法律規定要適用於社會上發生的形形色色的案件,因此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原則性,這樣才能“疏而不漏”。法官如何在裁判過程中將原則規定適用於具體個案呢?

張軍:是的。立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法律規定所確定的標准相對於已經發生的具體案件,常常是原則的和可選擇的。因此,法官在司法裁判時,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被賦予了必須自由裁量的權力。沒有法律標准,就沒有自由裁量。司法的自由裁量權,是嚴格依法的自由裁量。承認司法的自由裁量權,是尊重立法和司法規律的表現。自由裁量權不僅是司法的權力,更是司法的責任。面對萬千個案實際,司法必須作出自由裁量,法官沒有余地可退。由於法官的法律意識、政策水平、個人經歷等綜合因素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及其所形成的裁判結果,而立法精神所追求的是對類似法律行為應當有大體相當的司法評價,以示范規則,維護秩序。因此,平衡個案裁判,是司法在推進法治進程、實現立法精神過程中必須下大力氣解決的問題。

平衡個案裁判,除了要在對法官個人素質的更高要求、司法培訓的更高水平、審判管理的統一規范等方面下大工夫,更要著力加強審判委員會和上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的監督指導工作。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上級法院強化監督指導,才能有效統一、規范、平衡本院轄區法院乃至全國法院對類似案件的裁判,更好體現立法精神,實現立法目的。監督指導工作的開展,要做到積極穩妥、嚴格依法、規范有序。最高人民法院應以深入推進司法政策和司法原則的貫徹落實為重點,在法律、司法解釋的原則規定下,依據司法政策和法律規定的基本精神監督指導全國法院對法律的准確實施,增加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的執行力,進一步統一裁判尺度,彰顯司法公正。

平衡個案裁判,還要充分發揮案例指導制度的作用。對常見多發、裁判不統一、社會有爭議的案件,要以司法理念的更新、裁判尺度的統一、自由裁量權的規范為目的,廣泛選擇案例,充分論証案例,用心編寫案例,謹慎發布案例,嚴格參照案例,實現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切實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不斷提升司法的公信和權威。

《中國黨政干部論壇》:現在媒體輿論比較關注司法,有時對個案的公正性提出這樣那樣的質疑。您怎樣看待這個問題?

張軍:司法是社會矛盾的“緩沖器”。在司法過程中,任何公正的法律都會面對已經發生的破壞法律行為的挑戰,法官作出的每一項裁判都會是對一個具體利益的維護和對另一個具體利益的規范。無疑,法官必須做到內心確信裁判是正確適用法律的結果,裁判是公正的。但是對於不同的當事人來說,對於在不同時間地點狀況相關的不相關的其他人群來說,卻未必如此。公正,全部體現在適用同一法律規范給予對立雙方利益以肯定或否定的平衡之中。因此,任何裁判的公正性隻能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即使在法治傳統更為悠久、法治觀念早已深入人心的國度,社會輿論也常常對具體司法行為的公正性褒貶不一,道理就在於此。實踐証明,社會的進步總是在保守與改革、傳承與創新的博弈中不斷前行,民眾的觀念也總是在傳統意識和現代理念的碰撞中不斷升華。做好輿論引導工作,不僅是審判工作實現自我科學發展的內在要求,更是司法宣揚社會主義立法精神、落實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職責所在。

司法引導輿論導向,應當注重弘揚立法體現的精神,善於把握時代進步的思想,敏銳捕捉民意良善的表達。當然,也需要法官有敢於擔當的勇氣。引領輿論導向,要把裁判說理、思想溝通、社會宣傳工作一體開展,做好做實。因為,一個好的、引領社會發展進步的司法裁判,不是法官認為好就能取得好的社會效果,還要讓當事人能夠理解、老百姓樂於接受、社會廣泛認同。所以,政策指導下的裁判說理,就不能法官自說自話地套用法言法語,而要用當地群眾能夠懂得的語言、容易接受的方式講法理、說人情,把群眾最認同的天理、國法、人情講明白,說清楚。思想溝通,是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典型意義的裁判,不僅要盡力促使政法有關部門達成共識,做到“內部”一致,還要努力促使宣傳部門和各類媒體把握要義、理解精神,使之積極並善於做好引領社會發展進步的裁判思想的挖掘、固化、放大工作。這就要求我們在裁判中必須做好也許是我國獨有但卻行之有效的思想溝通工作。謙和、尊重、嚴謹、耐心,是溝通的橋梁,要更加自覺、更為藝術地開展好思想溝通工作。社會宣傳,始終是我們司法工作中的“短板”。新時期新階段,我們要更加敏銳地感受、把握正在審理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把審理情況和裁判結果選擇性地適當披露,通過裁判說理、思想溝通所產生的綜合效果,積極引領輿論。不僅要取得個案裁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更要通過影響性裁判,實現立法精神,引領社會發展,推動社會進步,促進社會和諧。2009年的廣東黎景全、四川孫偉銘醉酒駕車危害公共安全兩個原判死刑案件,我們為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確保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先后聽取了部分在京刑事法學和司法精神病學專家的意見,征求了中央相關部門的意見﹔多次協調、指導廣東和四川兩地法院做好當地有關方面的工作,提出更為符合實際的具體處理意見,同時做好相關當事人的工作等等。最終,由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案件終審處理意見,兩案均順利改判無期徒刑,社會媒體給予肯定支持,一改此前截然相反的熱炒當判死刑的明顯傾向。做好以上這些工作的過程,是司法引領輿論導向的過程,更是正確裁判充分體現立法精神的過程。無疑,這需要新時期人民法官必須具備更強的司法能力。

《中國黨政干部論壇》:法律是社會實踐的升華,又是在實踐中不斷得到完善。司法作為實現立法精神的橋梁,在法律制定、修改、完善過程中如何發揮獨特的作用?

張軍:社會實踐是立法的基礎。相對於社會實踐的豐富內容和不斷發展,“法律難免有缺點”。司法是執行法律的實踐,推動立法的完善,司法責無旁貸。司法把法律的“折皺”熨平的過程,既是創新司法實踐的過程,也是司法者基於時代需求和社情民意,為實現立法精神而對現有法律進行發現、詮釋和運用的過程。在個案處理上,特別是在處理新類型案件、解決疑難問題時,要立足時代需求,善於發現並把握法律的本質,充分運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使個案裁判更有利於促進公平正義、社會和諧。在總結各級人民法院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發布指導性案例,在統一司法理念、規范司法行為的同時,也最大限度地發揮了立法維護社會秩序、引領社會發展的作用,踐行了推動立法完善的司法職責。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為適應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現實需求而不斷創新的實踐,本質上就是推動立法不斷完善的過程。

司法實踐的創新,是立法完善的沃土。那些在創新司法實踐中所累積的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正是完善立法最鮮活、最有說服力的理論和實踐素材,為法律的立、改、廢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正是1983年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在少年審判工作方面的艱辛探索和創新實踐,全社會對未成年保護事業更加重視,《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重要法律才得以順利出台。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就是在全面總結人民法院少年審判實踐和各相關部門協同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把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程序作為特別程序單列一章,以突出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講,司法在客觀上擔當著立法先行者的重任。

立法的本質是利益的選擇,不可能存在完全合乎社會全體成員意願的法律。創新司法實踐、推動立法完善的道路,也就不可能是一條平坦的通途,必須由司法者以智慧和艱辛,付出巨大的努力扎實前行。在這一過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工作必須始終自覺地發揮好實現立法精神的“橋梁”作用,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在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進程中取得更大的進步。

《中國黨政干部論壇》:謝謝您接受本刊採訪。


  (注:接受本刊採訪時,張軍同志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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