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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副書記張軍 :司法 實現立法精神的橋梁
盧子娟
2012年11月20日08:38   來源:中國黨政干部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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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黨政干部論壇》:從一定意義上說,法律就是歷史經驗和社會生活的集中概括與總結,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規范現實的社會行為,解決現實的社會矛盾。如何把握好時代脈搏,讓既有立法為當前和全局服務,是人們十分關心的問題。這方面您有什麼見解?

張軍:立法既是對治國經驗的總結,也注意吸收不同國家先進的法律思想,不僅要具有適應性,還要體現適當的前瞻性,以引領時代的發展,使法律不僅可行,而且穩定。所以人們常說,法律一經公布,便是“鐵律”。如此,就有了一個“僵硬”的法律和變化的社會之間的矛盾擺在司法的面前。正如費孝通先生在《鄉土中國》中所指出的:“一個變動中的社會,所有的規則是不能不變動的。環境改變了,相互權利不能不跟著改變。”而“規則”之變與社會之動,永遠不可能同步。現實生活中,變與不變的矛盾,過去和今天、今天和未來的矛盾,隻能通過今天和未來的司法得以解決。法官必須在個案的司法活動中,完成“既成”(法律)與“現實”(問題)的統一與和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既需實現法的要義,又應讓社會認同裁判的公正,服務經濟社會的發展,這是一個過去不易、今天更難的認識、判斷和裁判的過程。首先要做到的,是對法的時代精神有所認知和把握。

法的時代精神與法的基本精神是具體和一般的關系,它生成於法律所處的現實時代,並始終彰顯著立法精神。法律應當保持穩定並適應不斷變化的現實。因此,法的時代精神也是法的必然屬性之一。要實現既有的法律最大限度地適應不同發展階段和域內各地,讓既有立法為當前和全局服務,使立法基本精神能在現階段司法中充分體現出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必須把握時代脈搏,體會法的時代精神,做到能動司法。

所謂時代脈搏就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一個時期的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它是立法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得到全面、准確貫徹的時代需求。不把握時代脈搏,不回應時代需求,司法工作就不可能把立法精神以及法的時代精神充分發揮好,為現階段國家和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和能動司法理念的確立,正是人民法院准確把握新時期新階段時代脈搏,滿足時代對司法新需求而提出的工作要求。2008年爆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的經濟造成了嚴重沖擊,許多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系統風險不斷顯現,合同糾紛、企業破產等民商事案件大幅度增加,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發展秩序和社會穩定。最高人民法院審時度勢,提出能動司法的要求,適時調整司法政策﹔制定適用合同法、保險法等11個司法解釋,制定審理企業破產、公司清算、房地產、勞動爭議案件等14個司法文件,指導地方各級法院妥善審理相關案件,為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在時代發展的具體要求下,盡管相關的“規則”沒有變動,但以立法精神為指引,我們及時調整了具體的司法政策,在法律實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之間架起了一座連接通暢的橋梁。

《中國黨政干部論壇》:我們知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您認為法官在了解社情、體察民意方面應當是一種什麼樣的角色,發揮怎樣的作用?

張軍: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立法是人民智慧的結晶,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體察社情民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精神對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如果法院的裁判無視社情民意,法律何以為人民所尊重和信仰?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我們正處於一個更加重視秩序、更加強調法治、更加尊重權利的時代,人民群眾對司法工作的需求越來越現實,要求和期待越來越具體。法官是為適用法律解決社會上和人民群眾中的問題而存在的。了解當代和現階段人民群眾的生活、需求和所思所慮,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期待與合理訴求,是人民法官做好司法審判工作的根本途徑和現實責任。司法為民,就是要落實到體察社情民意,通過訴訟活動做好群眾工作上。

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的當今社會發展階段,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對敵斗爭復雜,社情民意反映更為多元,層次更為豐富,表達更為尖銳,把握更為不易。人民法官體察社情民意的司法能力必須進一步提升。在我國現階段,法官不僅僅是法律意義上的法官,還必須是社會意義上、群眾工作意義上的法律工作者、社會矛盾化解者。體察社情民意,就要做群眾的貼心人。定紛止爭,化解矛盾,更需要我們堅持群眾路線。人民法官做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必須在訴訟活動當中自覺聯系群眾,緊緊依靠群眾,以司法服務群眾,用裁判教育群眾,始終把最大限度地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滿足群眾合理訴求作為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唯此,才能切實反映社情民意,做好群眾工作,把社會矛盾化解於萌芽,化解於無形。司法體察社情民意的最終目的,就是要讓群眾理解、認同我們的裁判,參與、接受、促成我們的社會矛盾化解工作,以實現立法的目的,促進社會的和諧。

(責編:朱書緣、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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