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方向和原則
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要堅持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和市場經濟改革方向。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要求我們在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中,使各類國有資產實現最優化配置、最充分使用,爭取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使國有經濟在經濟發展中的主導作用更好地發揮。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要求我們在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過程中,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經營管理國有資產,推動國有資本優化配置,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要堅持國家所有、分級代表的原則。國家所有、分級代表,就是在堅持國有資產國家所有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國家所有是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所規定的,也是從整體上落實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更好地配置國有資產所需要的。分級代表是現實的國有資產形成和管理的延續,也是調動各級政府積極性、更好地落實國有資產管理責任、推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發揮國有資產使用效率的要求。按照國家所有、分級代表的原則,各級政府要執行統一的國資監管法律法規,建立統一的基礎管理工作體系,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要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是理順政府與國有企業關系的核心。根據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和所有者職能分開的原則,國資監管機構專門承擔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不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社會公共管理部門從政府經濟調節和社會管理角度對各類所有制企業進行管理,不承擔出資人職責。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國資監管機構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不能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企業必須自覺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
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要堅持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原則。各級國資監管機構經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發揮好國有資產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負責,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國資監管機構建立以績效考核、薪酬分配、領導人員管理和財務評價、產權管理、風險管控等為主線的工作閉環體系,實現管人、管事、管資產的有效結合。
三、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主要任務
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我們要按照黨的十八大的重要部署,繼續堅持經過實踐証明行之有效的重大原則,持續推進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各項任務。
(一)完善國資監管機構和職能
進一步明確各類國有資產責任主體,明晰產權關系,建立體制機制,落實監管責任。進一步完善中央、省(區、市)、市(地)三級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經營性國有資產規模較大的縣(市)可探索設立獨立的監管機構。進一步規范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作為政府直屬特設機構的性質定位,依法保障其專門性和獨立性。明確政府公共管理部門不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進一步落實“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的規定,各級國資監管部門在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基礎上,深入開展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將國有資產監管職責混同於行政管理職能,形成新的國有資產多頭監管。
(二)完善國資監管法規規章
根據各類國有資產的屬性和監管特點,加快制定各類國有資產監管的法規規章,形成比較完善的國有資產監管法規體系,實現國資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和體系化。要加快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立法,健全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領導人員管理制度、重大事項管理制度、財務和資產監管制度,規范政府、國資監管機構和國家出資企業(或單位)的關系。健全完善國家出資企業(或單位)投資管理、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等專項管理制度,不斷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健全完善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轉讓等各類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建立全國統一的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體系。健全完善上下級國資監管機構指導監督制度,確保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管政策、目標和主要任務的協調一致。
(三)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
明確國有資產監管政策制度的統一性。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要堅持已形成並在實踐中証明行之有效的國有資產監管法律法規制度的基本原則,要有明確的出資主體,要落實保值增值責任,要建立考核與薪酬挂鉤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國有資產的監管效能。總結推廣部分地方開展集中統一監管的經驗,充分發揮各級國資委的專業化監管優勢,探索實現國有資產監管的全覆蓋,防止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條塊分割,為在更大范圍優化配置資源、提高國有資本運行效率、加快資源整合和企業重組、培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創造有利條件。行政事業性和資源性國有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都要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四)增強國資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和及時性
科學把握各類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性,針對具有不同屬性和特點的國有資產,探索有針對性的監管模式和方式方法。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和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及時調整監管措施和重點。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加大分類考核力度,探索不同性質、不同類別、不同行業的績效考核模式,提高考核指標的導向性和針對性,切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有效使用和管理責任。加強對各類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和使用重點環節的監管,形成依靠政府、聯合部門、協調各界的國資監管大格局,使各類國有資產監管的工作合力進一步增強,國有資產配置效率進一步提高。
各類國有資產的存在形態、功能作用、監管方式等雖有所不同,但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保障國有資產安全的基本要求應是一致的,必須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配置合理、運轉順暢、監管到位、保護嚴格。要通過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進一步提高各類國有資產管理的科學性,使經營性國有資產實現保值增值,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使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配置使用更加合理有效,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使資源性國有資產規劃更加科學、開發更加節約高效,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