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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旧民主主义时期的民生【3】

李小宁

2016年08月25日09:46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三)孙中山的民生思想

民生主义是继民族主义、民权主义之后孙中山提出的三大“革命纲领”之一,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的起点和归宿。孙中山把民生主义作为理想社会,毕生为之奋斗。民生主义希望解决的课题是中国的近代化,使中国由贫弱至富强;同时还包含劳动人民生活福利以及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溃疡的批判和由此产生的“对社会主义的同情”。

孙中山的民生主义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为土地与资本两大问题。“平均地权”——“土地国有”是土地方案。孙中山认为这一方案可以防止垄断,也能使“公家愈富”,从而促进“社会发达”。在有关资本的课题上,孙中山把发展社会经济的途径归结为“节制资本”和发展“国家社会主义”,既可“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又得以“合全国之资力”。

1.“民生主义”

民生主义,既是孙中山为之奋斗的“革命纲领”之一,又是他所构想和追求的理想的社会制度。孙中山揭示了民生主义的各种属性,并明确地把它界定为“社会主义”。

孙中山认为,“民生”二字早已有之,但把“民生”运用于政治经济,则是他的发明。民国初年,孙中山明确“定义”他的民生主义是“国民对于国事发生直接之兴趣”“全国人民皆享受其生产之结果”的“一种制度”。它的主要特征是“人民共享”,通过人民“共享”社会物产及利用物产所生产的成果,达到经济的平等,由是解决社会问题,“防止富人以其富专制毒害贫民”,“防止资本家之专制”,最终进入“幼有所教,老有所养,分业操作,各得其所”的理想社会。

民生主义到底是什么东西呢?……就是以民生为重心。民生就是社会一切活动中的原动力。因为民生不遂,所以社会的文明不能发达、经济组织不能改良和道德退步,以及发生种种不平的事情。……所以社会中的各种变态都是果,民生问题才是因。……所以我们对于共产主义,不但不能说是和民生主义相冲突,并且是一个好朋友,主张民生主义的人应该要细心去研究的。……我们要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就是要全国人民都可以得安乐……我们三民主义的意思,就是民有、民治、民享。这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意思,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就是孔子所希望之大同世界。

而针对民生所要解决的问题,孙中山将“衣、食、住”三种需要发展为“衣、食、住、行”四种。

民生的需要……照我的研究,应该有四种,于衣食住之外,还有一种就是行。……我们要解决民生问题,不但是要把这四种需要弄到很便宜,并且要全国的人民都能够享受。……一定要国家来担负这种责任。……至于人民对于国家又是怎么样呢?人民对于国家应该要尽一定的义务……大家都能各尽各的义务,大家自然可以得衣食住行的四种需要。我们研究民生主义,就要解决这四种需要的问题。

2.平均地权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民生主义两大经济纲领之一。其宗旨在变革旧的土地制度,实现“土地国有”,以避免工商业发达后土地涨价而出现贫富对立的社会问题。

“平均地权”的明确提出,见于20世纪初。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初孙中山在越南建立的兴中会分会,入会誓词列有“平均地权”的条文。同年九十月间,孙中山在美国希炉建立的中华革命军的入会誓词,以及在日本东京青山创立的革命军事学校的入学誓词,均列有“平均地权”的内容。在此期间的谈话及书信,也常言及这一主张。光绪三十年(1904),孙中山在修订美国致公堂的章程时,列入“平均地权”的条文。光绪三十一年(1905),孙中山再次把“平均地权”列入党纲,由他主持通过的《中国同盟会总章》明确规定:“本会以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建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孙中山在他亲自修订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里,第一次对“平均地权”的宗旨及具体办法作公开的解释,指出“文明之福址,国民平等以享之。当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所有;其革命后社会改良进步的增价,则归于国家,为国民所共享”。

孙中山推翻了满清统治,建立了民国政权后,即强调应着力于民生主义,并把宣传平均地权作为宣传民生主义的主要内容,指出,平均地权“即为民生主义第一件事,此事做不到,民生主义即不能实行”,又具体设计平均地权的实施方案。民国十三年(1924年)国共合作,孙中山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大会《宣言》确定“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为民生主义的两个“重要原则”。晚年,孙中山把目光从城市转向农村,多次讲话申述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强调“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平均地权”与“耕者有其田”一起构成孙中山的完整的土地纲领。

孙中山指出土地是“生产之原素”“营业之要素”,是一种可“生利”的“财源”,“地为百货之源,物莫不由地生”,在生产中土地、人力、资本(即机器)为“三大要素”,而其中“土地为尤重”,社会财富的创造离不开土地,造成社会经济的不平等最重要的原因便是土地为少数人所操纵。当“工商业发达”之后,“大资本家必争先恐后,投资于土地投机业”,造成地价暴涨,少数人因垄断土地而获利,平民百姓则遭失业之痛苦。此时,中国难免蹈西方贫富对立的覆辙,最后必然导致社会革命。为防微杜渐,在发展实业进行经济建设之时,必先进行“平均地权”。孙中山认为,实行土地国有,既可杜绝由土地私人占有而出现的“炒地皮风”,防止社会问题的出现,又可以用地价税来增加国家的收入,以发展社会福利。

“平均地权”的具体实施是,“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即分三步走:第一步“核定地价”。由地主“自由呈报”地价,再由国家将它“载在户籍”,“所报之价即为规定之价”。孙中山以为,地价由地主自报,地主也不敢儿戏,因为价报高了,“纳税不得不重”;税报低了,“国家照价收为国有”,地主同样要吃亏,故“所报地价不患不公平”。第二步,“照价征税”,“涨价归公”。地主报价之后,政府便按照所报的地价征收1%的地价税,并自定价之时起,地价如有上涨,上涨部分“完全归为公有”。土地形式上仍在地主手中,实际上所有权已归国家,土地的增值部分不再为地主私人所有。第三步,必要时“按价收买”。所谓“必要时”指:一是“地主的报价太低”,有损国家的利益,国家不得不照价收购;二是由于经济建设或公益事业的发展,如修筑铁路、公路、开辟市场或其他公共场所等,必需或必经一部分地主的土地,国家“即按照业户税契时之价格”,“给价而收用”。国家既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拥有土地的最终使用权,只要需要随时可以“照价收购”。

到了晚年,孙中山开始注重民众的力量,并把解决土地问题的目光从城市转向农村,重提“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他认为“中国自古以来都是以农立国”,“农民就是中国一个极大阶级”。在中国由于“以农立国”的特殊国情,致使农民问题成为革命和经济建设的动力,革命和建设的成功和发展,都有赖于农民问题的解决。孙中山认定,“解决农民的痛苦,归纳是要耕者有其田”,“要耕者有其田,才算是彻底的革命”。

实施“耕者有其田”的具体办法,孙中山初步提出两种方式:一是“授田法”,即国家把可耕土地授给无地的佃农,并向被授田者收取租税;二是“贷田法”,即国家把未开垦的土地长期贷给移民,移民“依实在所费本钱,现款取偿,或分年摊还”。

“耕者有其田”是“平均地权”的补充,二者构成孙中山完整的土地纲领,从城市到农村,从过去到未来。“平均地权”用来解决城市土地问题,着眼于未来,以防患贫富对立;“耕者有其田”用来解决农村的土地问题,针对过去的土地制度使农民备受剥削,目的在清除工商业发展的路障。

3.节制资本

“节制资本”,是孙中山民生主义两大经济纲领之一,与“平均地权”并列。其宗旨是借助国家力量遏制私人资本的膨胀和垄断,实现资本国有,以避免西方资本主义的弊端。

民国初年,孙中山在宣传民生主义的演讲中都表述了反对私人资本垄断,以及建立国有资本的愿望。民国元年4月初,在南京同盟会会员饯别会上,孙中山说,“一面图国家富强,一面当防资本家垄断之流弊”,“国家一切大实业,如铁路、电气、水道等事务皆归国有,不使一私人独享其利”。民国元年4月16日,在上海南京路同盟会机关的演讲强调,他的民生主义“非反对资本”,而是“反对资本家”“少数人占经济之势力,垄断社会之财源”,故要实行“土地及大经营归国有”,社会财富为人民“公有”,民生主义就是“排除少数资本家,使人民共享生产上之自由”。民国八年(1919)在《中国实业如何能发展》一文中,孙中山提出“归国家经营”的具体范围:“凡天然之富源,如煤铁、水力、矿油等”;“社会之恩惠,如城市之土地、交通之要点等”;“一切垄断性质之事业”。显然,孙中山主张把一切操纵国计民生的大企业和大事业统统交由国家经营。继而孙中山把这一思想写进党纲。民国十二年(1923)1月发表的《中国国民党党纲》写上“凡国中大规模之实业属于全民,由政府经营管理”,并把它作为实施民生主义,“防止劳资阶级之不平,求社会经济之调节”的重要措施。民国十三年(1924年)1月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明确提出民生主义最重要的“原则”和“基础”是“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明确地使用“节制资本”的概念,明确了“节制资本”的“要旨”是“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同年,孙中山在广州作“三民主义”演讲,阐明“节制资本”的具体内容包括“发达国家资本”和“节制私人资本”。

“发达国家资本”的“发达”,也就是“制造”,即通过国家权力使大资本归于国家所有。孙中山谈道:“何谓制造国家资本呢?就是发展国家实业是也。”“统一之后,要解决民生问题,一定要发达资本,振兴实业。”孙中山认为,中国没有经过工业革命,大企业和垄断还没有出现,只要在经济建设中把该管的大企业、大实业“由国家管理”,“所得利益归人民”,使国家对“操纵国民的生计”的大资本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也便是“发达国家资本”。孙中山明确指出:“铁路、矿山、森林、水利及其他大规模之工商业,应归于全民者,由国家设立机关经营管理之,并得由工人参与一部分之管理权。”后又进一步重申,“凡本国人及外国人之企业,或有独占的性质,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银行、铁道、航路之属,由国家经营管理之”。

“节制私人资本”,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资本”而言,当实行“发达国家资本”之时,也便意味着对私人资本垄断的限制。孙中山谈道:“我们主张解决民生问题的方法,不是先提出一种毫不合时用的剧烈办法,再等到实业发达以求适用;是要用一种思患预防的办法来阻止私人的大资本,防备将来社会贫富不均的大毛病。”具体而言,对于私人资本“节制”的范围是铁路、矿山、森林、水利、银行及其他大规模的工商企业。“节制”的办法:一是限制私人资本不得超出一定的范围;二是采取“直接征税”的办法。孙中山“节制私人资本”,仅仅是“节制”,而不是“消灭”。他意识到,在当时的中国,私人资本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而,在不允许大的私人资本存在的前提下,凡可以委托个人经营,或由个人经营较国家经营更适宜的事情,可任由个人去做,国家给予“奖励”,并“以法律保护”。《实业计划》中,孙中山明确提出:“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即“私人资本”和“国家资本”并存,又提出要从“废止”旧税制、“改良”货币制度、排除“官吏的障碍”以及“利便交通”等方面,采取措施,以“利便”私人资本的发展。

民生主义是孙中山三民主义中最为重要的思想。虽然,从本质上说,它属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但里面却蕴含了社会主义的思想因素。这对旧民主主义革命及以后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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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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