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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曙光:论秩序与社会历史秩序

2015年05月19日10:45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原标题:论秩序与社会历史秩序

  对于现代中国人来说,“秩序”是一个久违的概念。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自觉的社会转型,中国不仅到了确立现代文明秩序的阶段,也到了能对世界新秩序的形成发挥越来越大良性影响的阶段。

  传统中国长期被称为“礼仪之邦”,这表明那时的中国不仅有秩序,而且有让“近者悦、远者来”的文明秩序。如果说,自汉唐至北宋,中国传统的农耕文明达到了辉煌灿烂的境地,在当时的世界上,文治武功、发明创造都处于领先地位,展现出雄健豪迈的气象,取得了举世称羡的成就,那么,自南宋以降,作为一种大的文化形态的农耕文明已开始走下坡路,越来越呈现出颓势。随着皇权专制不断强化的,是民气的衰落和思想的萎缩。宋、明、清三个朝代的商品经济都有相当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活跃了社会,然而,在威权无限的皇权官僚制的掌控下,却不可能转换为拥有法律地位的市场经济,因而也不可能造就出近代意义的市民阶层。直到清朝这最后一个专制王朝,中国内部的“造反”和“起义”都只能充当某家某姓“改朝换代”的工具,脱不出帝王易位、治乱兴替的循环。作为“素王”的孔子依然被统治者抬举到极高的地位,“仁义礼智信”和“天地君亲师”,也仍然被广大民众所信奉,人们的心灵秩序和社会日常生活还能勉强维持,但由于这一切都被纳入到帝王“家天下”的宗法秩序之中,统治者所推崇的经学和礼教的伪善与对人心的束缚与桎梏,已是越来越严重了。

  中国的历史与西方的历史既有相近或相似之处,又各有其特点。我们知道,西方社会也曾经长期陷入封闭和停滞的状态。在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和公元1453年(东罗马帝国灭亡)为标志的大约一千年的时期中,欧洲处于中世纪(Middle Ages)。虽然它不像过去认为地那样一片黑暗,但由于蛮族入侵、封建割据、战争频繁和思想控制,民众生活痛苦,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其缓慢,并不时受到破坏。然而,兴起于14、15世纪的文艺复兴和16世纪的宗教改革,使西方社会经历了一番称得上脱胎换骨的改变,基督教的“信望爱”变成了具有现代启蒙意义的“自由、平等、博爱”,由资本和科学技术推动的市场经济,不仅源源不断地提供着廉价商品,还使人们获得平等的法律地位并形成多方面的社会联系,它能够冲垮一切闭关锁国的防御,把整个世界都纳入其中。然而,由国家权力介入的殖民活动以及民族利益的竞争,使得西方文明对非西方世界必定构成欺压和示范的双重效应,从而造成后者既要向之学习又必须加以反抗的两难处境。

  著名的美国社会学家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提出“现代世界体系”理论,用“中心”与“边缘”说明资本主义所造成的世界严重的不平衡和依附现象。俄国处于这一体系的“半边缘”,中国则处于“边缘”。进入20世纪,处于一战后期的俄国连续发生政治事变,并通过“社会主义革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自上而下”地推动工业化。由工商文明所主导的西方列强对中国的挑战和欺压,也造成中国“三千年未有之巨变”,对外摆脱殖民实现民族国家独立,对内铲除帝制、变“家天下”为“公天下”,成为无数中国人的夙愿与使命,这就是民族和民主革命。革命无疑是对传统秩序的颠覆性破坏和革除,若非如此,中华民族不可能像火凤凰一样涅槃重生,在现代世界上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历史终有其局限性,现代中国对秩序和规则的理解也经历了一些曲折。我们曾用一种简单的阶级观点看待传统文化,没有把民族文化与“封建”的政治制度做适当区分,把人文文化与政治文化做适当区分,许多深受传统文化熏陶并继承了民族精神的先进人士,却在文化上采取了激烈地反传统的态度,结果,蕴含在传统文化中以类相传的许多合理的有价值的内容如做人做事的基本道理,也被否定或丢弃了。凡此种种,导致长期的自我折腾,加剧了人心和社会的失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正轨,尤其近年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明确提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国家转型和文明重建有着更为深邃的战略思维,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提倡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在加强民族认同、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同时,以更为开阔的胸襟面向世界和未来,推动现有的国际秩序向着更加合理的方向变化,这又反转来积极地影响着国内文明秩序的建构。

  正是在这种情势下,我们需要从理论上深入地解析和理解秩序与社会历史秩序,辩证地看待人类社会秩序的性质及历史变迁,把握其中的文明、自由与和谐之道。北京师范大学张曙光教授的《论秩序与社会历史秩序》,系统分析秩序与文明的演进,深刻揭示秩序、规则对于现代人类文明的意义和价值,并对当前中国的国家转型与文明重建做了深入的思考与探讨,在此向广大读者郑重推荐。

  Ⅰ秩序与“道”

  在根本上,我们可以把“秩序”理解为事物基本的矛盾运动的“规律”或“趋势”的体现。用中国哲学的术语,也可以把秩序视为“道”或道的开显与呈现。道是事物的生成、存在和发展之道,也是事物秩序不断地解构与建构之道。

  如所周知,“秩序”(order)是“混乱”(chaos or disorder)的反面,如果说纯粹的混乱状态完全由偶然性主宰,是完全的随机现象,没有任何确定性可言,因而也失去了任何规定性,那么,秩序就是完全排除了随机性的确定状态。既然秩序与混乱是相对而言的,两者就必定相互规定并相互渗透,如同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不可能只是简单地外在对立。在宏观上处于有序状态的事物中会有某些无序的发生,如在高度有序的人体中,有中微子、引力子等无规则粒子的任意穿行;而在看似无序的状态中也有某种秩序,如漫天沙尘中沙尘的分布和运动,在整体上是有一定规则的。在世界上,事物从有序向无序或从无序向有序的变化,随时随地都在发生。而凡是进入或处于某种有序状态的事物,其内部要素与外部环境之间的相互交流与作用,总是能够内在地形成某种吸引或整合能力,使事物的运动变化呈现出基本的确定性或方位性(方向和位置),来自于外部或内部的偶然性影响不了这一基本的确定性或方位性,所以它的变化也能够为人们所预测。如即使极端复杂的“混沌”现象,也不是一团混乱,而是物质世界更深层次的无序与有序的统一。①

  至于热力学第二定律所说的“熵增”导致“热寂”的现象,只是发生于孤立系统,而非开放系统。世界上现实的系统都是开放系统,与周围环境进行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从而维持着系统的活力与运动。所以,任何事物的秩序都不意味着该事物及其结构完全处于静止或固化状态,其确定性指的是事物及其要素在某种规定性、方向性上的运动变化,微观上的偶然与宏观上的必然成为同一状态的两个面相,并且不可能完全排除局部的随机性。事物直到随着外部条件和内部要素的根本变化,失去组织或整合能力,一方面是原来正常的交流与作用停滞下来,另一方面则是偶然性与随机性大面积发生,事物才会从有序转向无序,趋于溃败或瓦解即陷入混乱状态,似乎一切都是盲目的胡乱碰撞,无从捉摸。但是在这种混乱中,只要有外部能量的吸取和内部建构能力的恢复,处于纷乱中的要素或事物就会重新结成有序的内外部关系,在合适的方位上继续运动,也就是建立新的秩序。

  可见,秩序的主体是有差异的诸事物的存在,而事物的存在属于关系和运动的范畴,因而秩序也属于关系和运动的范畴,如果世界上没有差异、相互作用和运动变化,完全是单一的、死寂的,也就根本谈不上事物的规则和秩序。混乱当然也是以差异、相互作用和运动变化为前提的,只不过混乱消除了任何规定与界限,使一切都随机化、无效化,能量被相互抵消或无谓地耗散;与之相反,秩序意味着事物能够按照它们各自的规定性来展开相互作用,这种相互作用对于自身可持续的存在是有效的。因而,事物的秩序既是对杂乱无章的否定,也决不是完全静止或僵死的,而是基于事物内部和外部的作用与反作用或吸引与排斥的矛盾关系,所形成的事物自我建构、自我维护的能力。因此,在根本上,我们可以把“秩序”理解为事物基本的矛盾运动的“规律”或“趋势”的体现。用中国哲学的术语,也可以把秩序视为“道”或道的开显与呈现。道是事物的生成、存在和发展之道,也是事物秩序不断地解构与建构之道。老子曰:“‘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②创生于并体现着自然之道的事物,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的作用下,无论其形态或状态如何多种多样,参差不齐,但必定多样统一,在差异和变化中呈现出一定的秩序。

  我们所关心的秩序,直观地看,无非两类:一是自然界的秩序,一是人类社会的秩序。老子将前者称为“天道”或“天之道”,将后者称为“人道”或“人之道”。中国古人也称自然秩序为“天秩”、“天序”,并认为这是人间秩序的本原或根由。如《尚书》云:“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③自然有其运行之道、常规顺序,人世的礼法就是遵循它制定的,此处“五礼”即指“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与“庶民”之上下等级秩序。荀子对天地自然与礼的关系尤为重视,他认为:“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又说:“天地以合,日月以明,四时以序,星辰以行,江河以流,万物以昌,好恶以节,喜怒以当,以为下则顺,以为上则明,万变不乱,贰之则丧也。礼岂不至矣哉!”④荀子之礼论,对后世影响颇大。

  人类来自于自然,永远处于自然秩序的支持和制约之中,因而,人类首先要关注自然秩序,按照自然秩序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乃至依据自然秩序制订人世的规范,建立社会秩序。就自然界而言,它的一切变化都是自然而然的,自然规律自在地支配着并表现为自然万物在空间和时间中的运动,其宏观状态是从无序到有序的转化⑤。用系统论和耗散结构理论的术语来表达,事物的秩序是事物作为开放系统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与能量的交流,越来越远离“平衡态”即静止不变状态,经由扰动与涨落,形成富有“活性”的有效而又可控的进化状态,这种进化状态是事物不可逆的建设性状态,它特别表现在复杂的生命或生物系统中;生命就是“负熵”,是在抗拒物理世界的增熵这一趋势中由于各种偶然性而诞生的一个局域现象。熵是对无序性的量度,负熵就是秩序、组织性和信息的增进。⑥因而,换一种术语,我们也可以把开放系统的秩序,特别是地球生物在自然选择压力下所形成的生命运动和生态秩序,表述为从“无目的性”向“合目的性”的转换,包括各种动植物之间的生物链和共生现象,也都是自然秩序在生物界的表现;如果没有环境的灾变和人为的干扰,这种秩序会通过无数生物个体的生死嬗递而长久地延续下去。

  人作为生物,与整个生物界共同遵循着同一生命“法则”或者说生命之“道”,这就是生命个体在执著于自己存活的同时完成着物种繁衍的任务,并在自然选择下遗传和变异。然而,这在动物那里完全属于自然本能的现象,在人这里却随着自己意识发展和语言符号的出现,有了各种新的可能,甚至包括完全相反的可能。人类从生物界那里继承下来的自然选择,在人类产生的初期即原始时期,发挥着主导性作用,随着人的意识能动性和活动能力的不断提升,自然选择的主导作用越来越让位于人的社会选择;同样从生物界那里沿袭下来的自然秩序,也由于人的社会选择作用的逐渐增强,而质变为人类的社会秩序。哈耶克写道:那些从生物学引进的观念如“自然选择”、“生存竞争”、和“适者生存”,“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并不适宜;因为在社会进化中,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并不是个人生理的且可遗传的特性的选择,而是经由模仿成功有效的制度和习惯所做出的选择。尽管这种的运作仍要通过个人和群体的成功来实现,但这种实现的结果却并不是一种可遗传的个人特性,而是观念和技术——一言以蔽之,就是通过学习和模仿而传播沿续下来的整个文化遗产。”⑦就人类社会秩序与自然生物秩序的区别而言,哈耶克所言显然有其道理,当然,文化作为人类非生物性的遗传机制,不可能完全摆脱生物性遗传机制,而是既依赖它而又与之构成超越性关系。

  与自然秩序相比,人类社会秩序不仅更富有动态性和变化性,而且具有属人的价值属性和方向性。在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相互作用中所发生的人的“自然化”与自然的“人化”、人的“个体化”与“社会化”这两大类相反相成的取向,从根本上主导着人类秩序的变化,这是不同于自然界完全自在地分化与整合的。在自然条件和规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人类社会世界的具体形态和形式,越来越取决于人自己的力量、观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人类的意识和心灵也形成了属于自己的规则和秩序,并成为人类社会秩序的重要构成。我们探讨各种秩序及其相互关系,无非是为了弄清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为人类在自然中确定一个合适的方位,让人类在自然中可持续地生存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理顺人与人的关系或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为每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确定一个合适的方位,让每个人都能在社会中自由平等地生活,所以,用哈耶克的说法,人类追求的秩序就是“人的适宜的状态”(the state of fitness of a person)。当人们凭借自己的意识和话语对此加以探讨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的心灵或精神世界及其秩序,就会成为人类与自然和个人与社会这两方面关系的中介与引导,而它自身越是能够以观念和语言的形式把握住整个现实的世界及其可能性,它就越是能够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并使自己在精神上获得极大的丰富、满足和自由——这一切,都可以称之为人类对生活之道的寻求和开辟。

  作为中国哲学最高范畴的“道”,既司空见惯、普通寻常,又玄之又玄、深奥难测。我们知道,老子的道,既取象于道路,又表征着开导和疏导,还关涉着人的言说即讲道理。人一出家门就要上道,没有道也要踩出一条道来,通向田野,通向集市,通向别人的家园。人们也只有从自家门口的小道,上到四通八道的大道,才能让生活的道路越走越宽广。当我们前进的道路上出现了障碍物,我们自身气血的流通与循环被堵塞了,就要设法打通它,如同江河的疏浚,这就是开导或疏导。人们探讨并建立社会秩序、文明秩序,就是为了使自己和他人共同营建的生活世界,既能体现每个人的愿望和意志,又能彼此协调、良性互动,让构成生活世界的的各个方面、各种要素相得益彰,周行不殆。这个过程,当然离不开人们通过语言符号为单位的思维与想象,通过话语的交流甚至相互论辨,知“道”明“理”,集思广益,澄清是非曲直,让思想走在生活实践的前面。

  值得注意的是,老子提出两种道——即“天之道”和“人之道”,或自然秩序和人世秩序,是有价值上的鲜明态度的,这就是褒天之道而贬人之道。在他看来,“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而奉有余。”⑧老子称赞天之道,显然在于天的损有余而补不足,使自然界趋向平衡,而损不足而奉有余的人之道,则使社会贫富悬殊,发生严重的不平衡也是不平等现象,那这个严重倾斜的社会一定是危险的,甚至岌岌可危。

  老子批评的这种“人之道”,是一种偶然的或暂时的情况吗?显然不是,我们知道,《新约·马太福音》就讲过一个故事,一位国王给三个仆人同样的金钱去赚取城池,他论功行赏的办法,却是“凡有的,还要加给他叫他多余;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过来”。这个故事后来演绎为“马太效应”。而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现象,今天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即使一个社会中的人都从经济发展中获得了好处,但富者与贫者的所获也极不成比例。老子所说的这种“人之道”,固然也是一种道,也呈现为一种秩序,但是由于这种道和秩序严重偏离了自然大道,不可能是一种美好的、完成的状态,它必定包含着内在的矛盾,并在它的推动下向着未来寻求解决之道。

  老子所说的“天之道”,我们可以从山体滑坡、水往低处流的现象来了解。由于地心引力,即使地球由于板块碰撞形成造山运动,在大地上出现高山和峡谷,但高山不可能无限地增高,山体滑坡和流水也会不断地涌向峡谷;当然,即使如此,地球表层也不可能变成一个无差异的平面,而是维持着总体上的动态平衡。然而,自从非生命物质经过极其缓慢和复杂的物理化学过程,演化出最简单的生命,一种具有内在目的性的生物演化过程就开始了,自然界就不再只是“重力原则”(即地心引力)发挥作用了,因为生命是一种既不同于机械和物理现象,也不同于化学现象的新的物质形态,是前面所提到的远离“平衡态”的充满活性的复杂的生物系统:

  其一,凡生命都是典型的开放系统,从环境中吸取自己生存所需要的物质和能量,排放出对生存无用或有害的东西,新陈代谢,并具有自组织、自调节和自修复的能力;其二,凡生命都具有时间性和不可逆性,即有生有死,同时也能进行繁殖,无论生命是无性的还是有性的,都能繁殖后代,形成生物个体之间的生死嬗递和物种的延续;其三,生命的繁殖是遗传与变异的统一,通过把发生的有利变化传递下去,使生命机体不断地演化或进化,特别是随着性别的分化即有性选择,生命个体的形态和功能变得越来越具有灵活性、独特性和系统性;其四,生命是动态的进化着的秩序,而秩序又构成生命实现其目的的条件,即生命自身必须是“活”的即可以根据环境和自身需要合目的调节的“内稳态”,具有内在的秩序感,包括空间性的方位感和时间性的次序感。这种秩序既能与时推移,又可不断提升,如同生物幼年的活动秩序不同于它的壮年和老年;低等生物内部的秩序也不可与高等生物同日而语。

  生物界的秩序不仅表现为生物自组织自繁衍的功能与合目的地遗传与变异,还产生了一个金字塔式的生物等级:在植物之上是草食动物,在草食动物之上是肉食动物,肉食动物又分成不同的种类和层级。导致这一生物等级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生物界内部的分化,一部分生物物种在进化的道路上率先走到前列,发展出较高的生命活力和自主性,它们处于生物界的上层,那些能动性弱、自由度小的生物则处于下层,由此形成生物界内部庞大的食物链。但从总体上看,由于生物之间相克相生的关系,整个生物圈在进化中大体上保持了动态平衡。

  生物的演化一旦发展出神经系统特别是中枢神经系统,在拥有中枢神经的灵长类动物那里产生出包含信赖、情绪、意志和认知因素的意识萌芽,它们内部的相互关系就会变得复杂起来:不要说动物个体正常的需要得不到满足会感到痛苦,即使限制它们的活动范围或生存空间,它们也会感到极度不适,只不过在自然选择与共同生存中产生出来的生物个体,既有高度的灵活性,又有高度的合群性,使自身的不同倾向得以统一。由于动物处于萌芽状态的意识和智力未能获得长足的发展,未能在自然选择中形成第二信号系统即语言符号系统,所以动物很难形成清晰的意识特别是自我意识,其个体性终究只具有生理学意义⑨。换言之,同一种群的个体之间的差异如性别、长幼和强弱的差异,对于种群的生存来说,固然十分重要,但这些差异都属于自在的生物学范畴,不具有自为的个体意义和社会意义,因为这些差异不是在有意识的关联和比较中呈现出来的区分。在原则上,生物个体是可以相互置换或取代的,它们都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个体性和独立意志,也没有“自我”和“他者”的意识。因而,它们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本能地体现着种群整体生存和繁衍的合目的性。一些动物内部也有职能分工,甚至形成层级或等级的差别,一些灵长类动物还能主动地把自己或其他个体作为对象,表达自己的情绪或贡献自己的力量,但这还是属于由自然选择形成的生物习性⑩。从总体上看,生物是以种群为单位生存的,生物自身和环境之间以及它们内部之间的关系,一经形成就处于相当稳定的状态,其内部的规则与秩序也呈现出模式化的特点。

  人类就不同了。在特定自然选择的压力下,从具有高度灵活性与合群性的类人猿中质变出人类,开启了人与自然和人与人既分化又整合的历程。借助有意识的社会性的生产和交往活动,人类逐渐产生出语言符号,发展出工具和技术,成为智能最高、组织性最强的生物,乃至成为将自然万物置于自己脚下的地球的主宰或霸主11。从自然界脱胎出来的人类,分散地生存于不同的地域,但他们不仅通过定居性的生产活动与外部环境形成“为我”(“为我们”)的关系,其大大小小共同体内部的关系,也越来越由人的能力、财产和观念所支配,人类社会这种不同于自然运动的新的运动方式也就形成了。随着人的意识和精神的能动性与系统整体性的发展,在人类的大脑中也形成了相对独立的“心理世界”或“精神世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然”、“社会”和“精神”三界,这三界既内在相通,互为中介,又彼此区别,发展出各有其特点的规则与秩序。

  人类共同体内部的分化与整合,也就是个体的发展及其相互间变动着的关系,越来越成为他们生活秩序的建构力量时,人类的生存状态也就越来越取决于自身有意识的活动了。如果建立在自然秩序之上的人类共同体的秩序,首先是在应对自然环境的压力与挑战中形成的,因而维护着他们整体的生存,而自我意识和意志又只能基于每个个体,那么,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群体整体生存所需要的规范和团结之间,就不可能不发生一定的矛盾,传统道德和各种禁忌,大都是为了规范和约束个体的意识和行为,也可以说是规范人性中不断膨胀的生物性——物欲和肉欲——而形成的,其目的是使个人从属于群体整体的共同利益和可持续的生存发展。然而,如果每个人的独立性和自由意志受到过度的规训,以至于被抹平而变成平庸的“常人状态”,这个群体就必定失去内在的生机和创造性。于是,这个几乎贯穿整个人类文明史的矛盾,也可以称之为社会公共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既导致了许许多多悲剧的发生,也是推动人类社会秩序发生变化、进行调整乃至根本变革的内在动力。

  自然界的秩序是天然的,先在的,人类社会的秩序只能随着人类从自然界脱胎出来而逐渐形成。“人之道”也源于“天之道”,它们的差异和对立是后来人的能力不断发展和不断追求自由的活动造成的。那么,人类通过什么样的行为才能走向天道与人道的和谐?老子云:“天之道,利而不害;圣人之道,为而不争。”12 有为却不争名、不夺利,相反还功成身退,有了这种胸怀和智慧,天下就会安定,人民就能安居乐业。显然,人之道或人世的秩序,归根到底在于人为自己所立的是什么样的法则、规则。只有真正能够保护和促进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普遍规则,才可以称得上法则或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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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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