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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65周年共和国印记系列讲座

任贵祥:中国改革开放与华侨投资

2014年10月20日09:57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主讲人:任贵祥 中央党史研究室宣教局副局长、研究员

主 题:中国改革开放与华侨投资

讲座要点

一、新时期我国华侨投资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二、新时期中国华侨投资政策取得的绩效

三、对新时期中国华侨投资政策的评价

讲座全文

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有关新时期对外开放政策包括吸收和利用外资政策,学术界已有深入研究,而对其中的华侨投资政策及投资问题则缺乏专门研究,这里即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一、新时期我国华侨投资政策的制定及实施

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中期,由于“左”倾错误和极左思潮严重泛滥,使侨务领域成为“重灾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国家全面拨乱方正,侨务领域出现了重大转折。推动和实现这一转折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

1979年1月,邓小平说:“现在搞建设,门路要多一点,可以利用外国的资金和技术,华侨、华裔也可以回来办工厂。”为了吸引外资尤其是海外华商资本,引进国外先进管理方式和人才,邓小平提出了开办经济特区、逐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战略部署和新思路。正是在邓小平侨务理论的指导下,我国新时期制定了一系列吸引外资包括侨资的法规条例。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指出:“对华侨和港澳、台湾同胞在国内投资给予特殊的优惠。”1985年4月2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共11条。第二条为:“华侨投资者可以选择独资经营,同国营企业合资、合作经营,同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投资。”第三条规定:华侨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投资兴办企业,除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可以享受11项优惠。《暂行规定》是新时期最早的有关华侨投资的规定。较之改革开放前的相关法规条例,《暂行规定》有很大突破,其重大的突破点是允许鼓励属于完全私有性质的海外华商资本在大陆独立存在发展,允许投资形式的多样性。

1990年8月19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简称《规定》),共22条。其中第一条为:“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境内投资。”第二条为:“华侨、港澳投资者可以在境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投资,鼓励华侨、港澳投资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第三条为:“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一)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产的企业;(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三)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股票和债券;(五)购买房产。”《规定》发布后,《暂行规定》废止。可见,《规定》是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它比《暂行规定》更加全面具体,更加开放。投资方式更加灵活,但优惠待遇有所减少。这主要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深入,外资大量涌入,优惠幅度自然随之调整,也表明中国华侨投资政策的发展。

1998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对利用外资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利用外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伟大实践之一。”对外资的这种认识,当然适用于侨资。

随着中国华侨投资政策发展,2002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涉侨经济案件协调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目的在于“依法维护海外华侨在国内投资的合法权益”。这表明,中国对侨资管理的规范化。

以上介绍的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制定的有代表性、具有典型意义的华侨投资法规条例。此外,还颁布了一些其他相关法规条例,不再加以介绍。

除此中央政府之外,各省、区、市尤其是粤闽滇桂、海南等传统侨乡,以及后来的新兴侨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侨资政策,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和颁布了吸引外资包括侨资的法规条例,或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

上述从中央到地方的相关法规条例,构成了中国新时期的华侨投资政策。说明了新时期我国对华侨投资的重视、做了大量立法工作,并制定专门的华侨投资政策;从中还可以看出,这些法规条例对华侨华人投资是与港澳台商投资一起作为外资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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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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