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纪委、监察局
如何落实“两个责任”,这是一个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经过广泛调研,我们认为,落实好“两个责任”,关键要在思想认识上解决好为何“分责”,在制度机制上解决好如何“定责”、“履责”、“追责”等问题。
深化“分责”认识,让落实“两个责任”成为高度自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责任”,对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纪委对此应有清醒认识、深刻理解,切实增强落实好、履行好“两个责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提出“两个责任”,不是“破旧立新”,而是一种继承基础上的创新。根据新形势下深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而提出的“两个责任”,与党内有关法规、文件赋予党委和纪委的责任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有发展、创新。党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其中之一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第六条规定: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从上述规定的“全面领导责任”到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两个责任”,内涵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发展,更加明确了“各级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也就是说,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不仅要进行领导,而且还要亲自做执行和推动的工作。
明分“两个责任”,不是“无谓之举”,而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提出“两个责任”,借用中国哲学术语来说,这是一种“明分”,亦即明确党委与纪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本分,使二者的责任更加分明,且与其地位和职权更相匹配。提出“两个责任”,就是根据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定位,以及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定位而进行的“明分”。这种“明分”,有利于解决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不清、失责难究及其所导致的责任落实流于形式等问题,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得到切实加强和改进,使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力度和责任制的执行力度得到实质性提升;有利于解决当前一些地方纪委在纪检工作中经常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等现象,使纪委从大量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对于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更好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强调“两个责任”,不是要求“各自为战”,而是要求在协同作战中各尽其责。党委的主体责任与纪委的监督责任是同一责任体系中既相对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二者不可绝对分离、互相削弱,必须相互协调、共同促进。这就要求党委和纪委在履责过程中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协同配合,决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各级党委要自觉接受纪委对自己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并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提供各方面支持和保证,让纪委敢于、善于履行监督责任,并注意纠正纪委履责中存在的问题;各级纪委开展监督工作必须服从党委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方向、履责目标上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始终着眼于促进党委主体责任、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更好落实。如此,才能真正形成双轮驱动的工作格局,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力度和效果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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