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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军:跨行政区划政府协同扶贫攻坚初探

2014年05月12日14:02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二、跨行政区划政府协同扶贫攻坚要确立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互利原则

跨行政区划政府协同扶贫攻坚工作强调参与政府之间地位的平等和独立。参与者都有各自独立的利益诉求。在合作过程中,应通过讨论、磋商来最终达成各方比较满意的方案。参与者之间地位平等,不适和命令指导和等级节制。合作内容在既定原则下应不受现在,也不受权力关系的扭曲,各参与者应该用理性、开放的心态接受他方的正确的意见建议。

(二)优势互补原则

政府在选择合作策略时应充分考虑现实条件,对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评价,以此为基础,选择和自身具有优势互补的合作对象,在协作过程中扬长避短、取长补短,借用他方优势来弥补自身劣势。跨行政区划政府协同扶贫攻坚具有开放的一面,是一个动态开放的系统,能够吸收一切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因素。在合作中拒绝歧视和排他,打破行政壁垒和地方保护。

(三)循序渐进原则

政府的运行是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的。不存在一劳永逸的模式,跨行政区划政府协同扶贫攻坚概念的形成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必然与偶然的结合。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决定了合作主体间在共同利益上的相互依存。跨行政区划政府协同扶贫攻坚的理念也受制于时代的限制,受到既定的行政体制和政策安排的制约,想在短期内建立协同型治理的政府既不现实也不客观。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协同合作,在实践过程中实现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深化,培养协同型文化和观念。

(四)公共性原则

跨行政区划政府协同扶贫攻坚的成果必须是公共性的,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最高追求。跨行政区划政府合作的动机以实现区域的整体公共利益为目标,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要均衡社会和其他方面的发展。跨行政区划政府行政人员要转变传统的管制行政观念,在面对重大扶贫攻坚公共问题和合作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合作带来的成果能否满足区域内公众的需求。无论是在合作伙伴的选取还是协同方案制定过程中都必须以协同效应的实现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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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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